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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评估征收(用)中分割土地价值时.土地的规划建设指标如何确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4:5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应当根据项目进展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来确定规划建设指标。如果没有可依据的补偿安置方案,可参照以下做法:
(1) 对于“原有土地尚未开发建设完、被分割出来的土地可开发而又尚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分割土地应作为原宗地的一部分按原宗地建设规划指标进行评估。
(2) 如果“原有土地上已完成规划建设,征收(用)分割的不仅有土地还包括其上的部分主体建筑物”,也应按原宗地规划建设指标进行评估。
(3)如果“原有土地上已完成规划建设,征用分割的为其中主体建筑物基底占地以外的部分”,由于此类被分割的土地往往是功能配套用地,无单独的规划经济指标,其本身的市场价值难以直接进行评估测算,为体现收购或补偿的合理性,可采用区城平均指标。此外,也可采用割差的方法(需进行修正)来测算,即通过对宗地分割前后宗地价值变化间接求取分割出的土地价值,采用该方法需要在假设条件中明确有关计算的前提,分析影响原宗地价值变化的因素,并对其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