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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运用剩余法时,待估宗地开发的土地增值税如何估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1: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算起已经19年。由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很困难,征收效果并不理想。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正式向企业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税。
该税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房地产的增值额必须在房地产转让以后才能确定,竣工结算不完成,税务机关就无法及时计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因此,各地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则继续通过拖延竣工结算来缓缴土地增值税。广州,深圳、珠海等大部分城市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有所差别。如2004年~2007年,广州普通住宅预征比例为0.5%,综合楼预征比例为0.7%,其他预征比例为1%,深圳市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取得的收入按1%预征,对转让其他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0.5%预征。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已经将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从0.5%提髙到1%,将其他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0.7%提高到2%,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在评估实务中,土地增值税可以采用预征的比例计算,也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核算办法计算,还可以通过测算清算土地增值税后利润率的变化情况,选取合适的利润率来估算土地价格,而不用直接计算扣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