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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成本逼近法中,税费不包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但是许多地方实际的土地成本包含该项费用。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1: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应当予以修正。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148号,2006年11月7日)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以明确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是农用地转用、征收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是土地出让收益的再分配,是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参与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因此,在成本法的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构成中不应包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