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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评估中如何考虑闲置土地政策的影晌?如何确认土地是否为闲置土地?闲置费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4: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土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四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九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从上述规定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可以清楚地知道,土地是否已被列为闲置用地应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已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为准,并应依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来分析土地闲置的事实对地价的影响、确定地价评估技术思路和方法。此外,土地闲置费属于政府收费,优先于抵押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