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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什么情况下适用剩余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1:3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剩余法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类型的土地估价:
(1)待开发土地的估价;
(2)待征收改造的房地产的估价(公式中的建筑费还包括征收费用);
(3)仅当土地或房地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计算公式中楼价为整理后的土地价格,建筑费为整理费用);
(4)现有新旧房地产中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为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