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企业拆迁/关停专项维权,高额补偿在这里实现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94.采用假设开发法(剩余法)评估时,何种情况下不应扣契税?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1: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对税费的考虑主要由估价目的和估价时点的房地产政策、税收管理政策决定,相关经济行为涉及的税费都应该予以考虑,未考虑的或无法准确核算的应该在估价报告中予以披露,说明原因、理由以及对估价结果的影响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換(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