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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浙江省绍兴市
《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 按规范要求建造的未经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合认定机构结合依据、资料等情况,按合法建筑予以认定: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
(二)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建造的且当事人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1.具有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具有建设(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具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4.解放初期已有产权登记,后因台风、火灾等原因对其进行修建或改建的。
(三)已经规划等行政机关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权属无争议,并能提供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原始依据的;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移建或产权调换,具有移建或产权调换协议的。”
湖北省荆门市
《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第五条: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建成时间、四至范围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建房批准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地图资料、地籍资料、房产资料等原始资料认定;不能提供前述资料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出具邻里证明材料,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予以认定。
第六条: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未登记建筑,能够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许可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第七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登记建筑,能够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且与审批内容基本一致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行后建造且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
第八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1年8月1日期间建造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构)筑物,经有关职能部门处罚后,符合规划许可条件并缴纳相关税费和基金的;
(二)因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拆迁还建而未批先建的无相关手续的建筑,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的。
【总结】
不管怎么样说,在违章建筑的认定过程中都是绕不开历史形成原因的,这是也行政机关在认定违章建筑的时候应该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各个地方也出台了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指导。但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往往对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的企业“一刀切”的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建筑的合法历史渊源完全不会考虑。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合理行政”的原则,而且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作为我们被拆迁人,对于自己的建筑一定要心里有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本所办案经验,举出了上述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的是告诉各位企业主在违章建筑的认定环节,历史因素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如自己的建筑在具有合法的历史渊源的情况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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