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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作为当今社会主要的政企矛盾之一。不论是在单纯的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中还是在征收项目中,“关停”都已成为行政机关最常用且最为有效的行政措施。特别是在征收过程中,其出现频率已远远高于“以拆违促拆迁”的征迁模式,这种“先谈关停,不说征迁”的新型征迁模式,大有愈演愈烈之态。但归其本质,同以前的拆违促拆迁模式并无不同,都是先以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作出发点,从而以求达到征收过程中不予或降低企业补偿的目的。那么,在大量的实践关停处罚案例中,行政机关最基本、最常见的关停依据有哪些呢?
1.以《行政强制法》为依据,对企业实施强制措施,在事实上关停企业。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对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含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据此,行政机关可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作出查封厂房、扣押设备的强制措施,让企业先行停产。
但对于这种情况,企业一定要做概念上的区分。如行政机关以此类查封厂房,扣押设备的强制措施逼迫企业停产,那么一定要清楚,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真正的处罚行为,他只是关停等处罚行为的一个前置行为,并不能达到关停的终局效果。如果环保部门以企业的排污行为不符合标准为由,对其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但经调查后,仍未发现企业排污不达标的违法情况,此种情况,环保部门就应当取消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恢复企业的正常运行。对于扣押企业设备的措施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强制措施阶段只是行政机关对企业行为进行初步判断的阶段,他的作用也限于对暂时未确定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控制,从而避免企业可能具有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然而在实践当中,很多行政机关为了达到上级布置的关停企业年度指标,往往随便找个企业存在违法排放或超标排放的理由,就直接将企业查封,而后又不进行任何具体的调查程序,以强制措施达到处罚的目的,造成同样对企业关停的终局效果。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分清,强制措施不等于处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达到索要补偿或重新开工的维权效果。
2.以《行政处罚法》作为依据,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五款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含有责令停产停业等。所以对于真正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企业所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时间,必须要早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不能依照新出台的文件来处罚以前的行为。
实践当中,面对环保督查的压力,很多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成立的时间和所适用的法律存在严重混乱的现象,随便找个法条就对企业予以处罚的这种现象,早已是屡见不鲜。甚至还出现了一个更为极断的情况,当年为了发展经济,行政机关在明知企业生产是违法的前提下,依然对企业予以扶持,现在环保督查一来,地方机关便对此类企业乐此不疲的关停,列举大量的材料来证明企业的违法性,妄图以企业违法来掩盖自身违法。
对于以上的两种情形,我们认为不论是“生产行为在先,法律在后”,还是“行政机关违法审批,造成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两种情形,我们都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偿,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行为必须进行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能归结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行为,处罚就应当补偿。
3.以《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为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撤销行政许可。
从大量的实践案件来看,中小企业因环保原因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①防止环境污染的许可证:以排污许可证为主,有的临海企业还会涉及海洋倾废许可证,这些企业一般多为高耗能的相关行业。
②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 :以采矿许可证为主,林木采伐许可证、狩猎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也在此范围之内,这类企业一般为传统型行业。
③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此类许可适用于所有企业,已成为行政机关的兜底性处罚依据。
以“企业某某证件不合法”的关停理由,最受行政机关欢迎,该项处罚理由已成为环保关停的帝王“罚”则。但我们应当了解,并不是所有的许可都会被撤销(以排污许可证为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撤销排污许可证的法定事由中,涉及企业原因的仅为“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一种情形。所以,企业只要已尽到诚实义务,并在改扩建后及时变更许可证件,几乎不具有被撤销的可能性。此外,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其他的法定事由撤销企业的许可,在撤销之前,应当对被撤销许可的合法企业予以补偿。
实践当中,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关停的目的,仍会对依法颁发,合法取得许可的企业予以撤销。此时多以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为由,撤销企业的相关许可。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清楚,如企业未发生改扩建行为且已尽诚实守信义务,那么几乎不存在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被撤销的法定事由。企业可以先对之前自身申请许可的备案信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公开,并以此作为证据材料,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环保关停的处罚依据,因个案和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而完全不同,企业在面对关停时,一定要分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另外,对于行政机关的关停目的也要予以考虑,行政机关关停企业是为了整治环境还是出于征收。如出于征收目的,切勿被关停的表象所蒙蔽,跑错维权的方向,导致最后拿不到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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