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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想提起诉讼或复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想提起诉讼或复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处罚是环保关停、征地拆迁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需要注意哪些时效问题?法律对此又做了哪些规定?本文对此问题举例说明(例子仅为明晰时效换算的方式,不考虑不可抗力等中止、中断时效的特殊情形)。
 
一、企业直接对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由此可见,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的诉权保护期为6个月。
 
假如企业接到处罚决定的时间为1月1日,从次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至2018年的7月2日之前都是其诉讼有效期。此外,如果企业以邮寄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诉讼状,只要邮寄日期在7月2日范围内的,都属有效情形,即便法院在7月2日以后签收,也不对效力产生影响。
 
二、企业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60天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对于复议机关已受理的复议申请又该多少日作出决定?受理后又会有哪些情形呢?
 
1、复议机关应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经复议机关审查,受理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2、情况复杂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答复日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30天。
 
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已受理的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60天内作出答复的,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延期答复。也就是说,复议机关最长有90天的答复期限。
 
假如企业1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当天受理后认为案件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原答复期3月2日前作出延期通知送达给企业,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月2日,在此日期之前,市政府应当作出复议决定。
 
3、复议中止的,等恢复后,从中止之前的日期继续计算答复日期。
 
如果复议机关存在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或者申请人主动申请等《行政诉讼法实施条例》中的其他法定事由需要中止复议的。自中止事由消除以后恢复复议时,答复日期不重新计算。
 
本案中,如果市政府1月1日受理行政复议后,在1月10日复议答复期限已过10天的时候,因法定事由决定中止复议10天,自1月20日复议恢复时,复议机关在未延期的情况下答复时间还剩余50天。
 
三、对于已申请行政复议,又想提起诉讼的公民,在提起诉讼时应该分清以下几种情况。
 
在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复议机关是否予以受理和复议决定是否作出的不同,所提起诉讼的期限和诉请都有所不同。
 
1、复议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时,企业对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仍为6个月,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15天。
 
如果企业在1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受理后的五日内要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如市政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1月7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受理,此时企业对原处罚决定的诉讼时效,仍从1月1日开始起,计算6个月。
 
2、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对原处罚行为和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时效均为复议决定作出后的15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不论是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还是延期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形,当事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15天内,都可以对原行政处罚行为或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那么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时效则因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诉讼权利,诉讼有效期间变为1年,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对原处罚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再适用6个月的规定,此情形同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一样,为15天。
综上,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可以总结为,复议决定作出后,对原处罚行为和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期限均为15天,对于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不影响原处罚行为的诉讼时效,此情况和直接提起原处罚行为诉讼的时效一样,都是6个月。此外,对于复议答复的届满日期,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一旦超过15天的诉讼期限,企业将丧失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权将全部丧失,法院也不会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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