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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拆迁,空地院落不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部分企业由于行业特殊需要,厂房会包含很大一部分空地院落。当这类企业厂房被征收时,很多企业主苦恼于空地院落是否有征收补偿这个问题。实践中地方征收过程中常会为了压低补偿价格,刻意忽视这部分补偿,仅对地上建筑建设等进行进行评估定价和补偿。
 
那么企业遭遇征收时,厂房包含或附属的院落和空地是否有补偿?企业拆迁应当接受补偿的项目都有哪些?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些问题的庐山真面目。
 
企业拆迁空地院落应当给予补偿。
 
通常被拆迁人常见的拆迁相关法律规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企业时,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等,并没有对空地院落是否有补偿给出明确规定,因而实践中拆迁方也会利用被拆迁人对这部分内容的认识空白直接将空地院落补偿项目抹去,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企业的受偿权益。
 
实际上,对于空地院落是否有征收补偿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早已给出了明确答案。
 
《答复》指出,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也就是说,被拆迁企业在遭遇拆迁时并不因仅对被征收土地享有使用权等用益权而无所有权就仅能获得建筑物相关拆迁补偿,拆迁方应当依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企业被征收的空地、院落进行评估定价和补偿。
 
除了空地院落补偿外,企业还应获得这些拆迁补偿。
 
1)不动产价值补偿。企业被征收的房屋、建筑建设等的价值补偿,通常以相关产权登记中的建筑面积为准,因某些法定事由缺少相关产权登记证明的,根据实际情况测量确定,并由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评估规则进行评估作业确定具体价值。
 
2)设备折损、搬迁补偿。对于可以搬迁继续使用的设备,要对拆卸、运输、安装和折损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对于无法搬迁的设备,要结合其折旧状况给予重置成新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与住宅性质房屋不同的是,企业遭遇拆迁时还会因停产停业产生额外损失。对于这部分损失,拆迁方应当根据企业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条例》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损失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在具体征收时间过程中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4)员工安置补偿费用和其他奖励费用。关于员工解聘、过渡安置费用这部分,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并没有详细规定,但却是企业拆迁过程中必然要考虑的损失,企业需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补偿安置。对于这部分补偿费用,需要企业与拆迁方具体协商确定。
 
至于奖励费这部分,《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部分费用法律并没有给出统一的规定,被拆迁企业可详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通过本文企业主可以确定的是,企业拆迁过程中,对企业厂房附属的空地、院落,拆迁方也应当给予市场价值标准的补偿。当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有缺漏时,被拆迁企业有权提出异议、拒绝搬迁,并依法争取合理补偿。
 
最后,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关系主体就不仅仅是两方,而是会涉及包括拆迁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企业)在内的三方主体,此时对被拆迁企业来说其中的关系就更为复杂,更建议此类情况的被拆迁企业咨询或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权,降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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