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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机器设备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随着现在国家对环境生态保护的力度加大,各地对污染、落后企业的查处也越来越多,执法手段也越来越严厉。其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在调查企业过程中,为了尽快完成任务,关闭污染企业,通过采取无限期查封、扣押的手段,使得企业不得不自行关闭。那么,环保部门是否有职权作出查封、扣押行为,企业遇到上述行为,又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我们要看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范围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扣押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因此,环保部门有权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同时,上述法律规定了,仅仅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这种情形下实施查封、扣押行为。并且,查封、扣押的对象仅只能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而在现实中,有些地方环保部门则完全不顾上述规定,对整个工厂实施了查封行为,实际上是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明显违法。
 
其次,我们要看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环保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等。环保部门不能仅凭一张封条就将企业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必须有前期的调查取证,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时,必须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并交由排污者负责人签收,并且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现实执法过程中,很多环保部门并未能完全遵守上述的法定程序,执法随意性较强,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再次,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是有法定期限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并且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高不超过三十日。环保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行为只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在实践过程中环保部门一直查封、扣押企业机器设备的行为,明显是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违法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企业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毁损,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因环保部门的原因导致被查封、扣押物品毁损的,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环保整治力度越来越大,环保任务越来越多,但行政机关也不能因此而随意执法,对于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各企业也不能忍气吞声,而是要敢于依法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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