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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或者又称征地公告,是对被征收人进行征地前的一项告知程序。而现实中,政府部门往往在征地结束后也仍未发布征地公告,这明显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未依法张贴、公布征地公告的,应属违法!
首先,市、县一级人民政府有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市、县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
其次,征地公告的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等需依法履行。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并且,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对于征地公告的地点和形式,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涉及征收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政府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有些地方政府以在网站上进行公告为由,认为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司法实践中,并未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形式,履行征地公告的职责。
再次,政府未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应判其违法。
最高法在(2016)最高法行申2353号行政裁定中称,征地公告仅仅是一个告知行为,原则上不可诉。但是,被征收人以征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的征地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对于未依法履行张贴、告示征地公告的,也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往往并不严格区分,而是一律以征地公告为程序性事项为由认为不可诉。笔者认为,该观点明显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已经明确将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赋予市、县一级人民政府,那么该公告行为就应该是独立于征地批复以外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相关权利人可以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试想,如果不进行征地公告,权利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土地是否在征收范围内,也不知道征地的时间,甚至错过补偿登记,影响后续补偿。征地公告中的征收范围、时间、补偿标准等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并且也影响后续征收补偿,明显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应具有可诉性。只有这样,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维护程序正义的立法本意。
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征地公告,确保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其不依法张贴征地公告的,明显违法。当事人若发现政府有上述未依法履行征地公告职责的违法行为的,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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