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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讲解|面对违章建筑拆除你可以这样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拆迁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怪象即一拆迁往往都要查处违章建筑,不拆迁就好似不存在违章建筑一样。在面临拆迁时,很多的地方政府一发现无证房屋就说是违章建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求建房人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就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完全不顾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暴力强制拆除,这些无疑都是违法的。但行政机关的这些程序违法点也恰恰像一面镜子一样反射出了当事人的维权点,成为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今天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通过三个案例来为大家介绍在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中,该如何抓住行政机关违法点,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忽略执法程序 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叶某位于杭州市的房屋系村里分配的老房,建房用地125平,土地性质为宅基地。叶某后又在其基础上扩建210平。2016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出具《涉嫌非法占地告知书》,载明叶某占用约210平方米的土地建设,涉嫌非法用地,责令其停止相关行为。2016年8月,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通知叶某将于8月17日对其建筑实施强制拆除。8月15日,城管局对房屋实施了部分强制拆除。
案例争议焦点是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叶某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职权部门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行为违法,应当立案调查,其中用地违法的事实应由国土部门进行认定,规划违法的事实应由规划部门来认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应书面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的合理期限内依旧不拆除违章建筑、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城管局未履行相关程序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且实际拆除行为早于通知中规定的实施日,当地城管局的执法程序显属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案例二、程序上依法执行 送达细节玩花样
2009年,陈某在其父亲垮塌的房屋上复建的房屋,未办理规划手续开办拖鞋厂。2012年,重庆市规划局作出《限拆决定》,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同时告知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和期限。陈某逾期未拆除建筑。2015年6月,当地政府作出《限拆催告书》,同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并于同日张贴于该违法建筑墙上。同年7月3日,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公告》。陈某于7月5日看到该公告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强制拆除公告》。2015年12月,由整违办牵头,强制拆除了陈某的建筑。最后法院认为,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公告》确认程序违法。
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强制拆除公告》是否合法。
行政机关对陈某的违章建筑依法先后作出《限拆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公告》且送达人员每次都张贴公告,对于这样看似符合程序的做法,为什么最后法院还会判决《强制拆除公告》违法呢?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法律文书首先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这样有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而案例中的催告书采用的是“张贴公告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是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时才采用的最后方式。公告送达的成立要件是公告之日起的60日后才视为送达。案件中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明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限拆催告书》的情况下,直接使用的公告送达方式,且从《限拆催告书》作出至《强制拆除公告》作出时,未经过60日,所以《限拆催告书》应当视为还没有送达给陈某,而催告是强制拆除决定的法定前置条件。故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程序违法。这也是大多数行政机关惯用的手段,是容易被当事人忽略的细节。
案例三,漏告权利未经催告 直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
刘某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了两栋平房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7年县政府对无产权证房屋进行清查整顿,允许无产权证的建房户可在指定日期前办理产权证。刘某未逾期未办,致使扩建的房屋到2013年都无合法产权证明。2013年规划局根据举报,经查认定刘某所建房屋,涉嫌修建违法建筑物。2013年8月,规划局以刘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拆决定书》,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违建。同日向刘某送达了《限拆决定书》。仅说明其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刘某逾期未拆。8月28日,县政府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刘某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于同日向刘某送达了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刘某不服,于同年9月9日向当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按照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划局对作出的《限拆决定书》仅告知了当事人享有复议权,未告知当事人有诉讼的权利,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其次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催告义务的主体不应是规划局。规划局在《限拆决定书》中虽然告知刘某自行拆除的期限及逾期不拆的后果。但规划局并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履行催告程序。因此,县政府未进行催告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程序违法。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规划局明知在作出限拆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与诉讼的权利,而决定书上只言明当事人有向人民政府复议的权利,不说明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诉讼的权利,是想将自身不合法的执法程序尽量在同一行政体系内合法化,有逃避第三方司法主体监督之嫌疑。
案例检索:
案例一案号:(2016)浙0108行初89号
案例二案号:(2015)渝一中法行初第00328号
案例三案号:(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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