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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企业因违反条例遭“断水” 出租方被牵连受损失,责任谁来担?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2-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件事实】

上海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厂(以下简称两家承租户)是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部分房屋的承租户,因此该三家公司一直以来共用着一个水表。

2017年3月24日,上海市某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以上述两家承租户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由出具了《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

2017年4月13日,收到环保局告知函的上海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第17条的规定,在未提前告知上述两家承租户的情形下直接对该两家承租户实施了中止供水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与上述两家承租户共用着一个水表的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也一同被中止用水。

2017年9月21日,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以上海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律师分析】

一、自来水公司实施的中止供水行为适不适当?

本所认为:自来水公司实施的中止供水行为并不适当。根据自来水公司主张,本案中的两家承租户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至环保局责令该两家承租户停止进行生产。因此自来水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注:指广义上的法律)依据对两家承租户所在地实施了中止供水。

但是需注意的是本案中的纺织品公司并不属于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相对人,该公司是与两家承租户共用一个水表的原因被一同中止用水。因此本所认为:自来水公司在未对纺织品公司以及其他两家承租户进行区分的情形下直接实施中止供水的行为是不适当的。

二、自来水公司实施的中止供水行为合不合法?

本所认为:自来水公司实施的中止供水的行为并不合法。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1.《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184条接着规定:“供用水、供用气、共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供水人在实施中止供水行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水人。而对于事先通知时间,《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具体到本案,自来水公司在对两家承租户以及纺织品公司实施中止供水行为之前应当进行事先通知。但自来水公司在实施前并没有进行事先通知,因此自来水公司实施的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合法的行为。

2. 《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根据该法条以及该法第184条规定,可知纺织品公司、两家承租户与自来水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供用水合同。因此作为供水一方的自来水公司其具有向用水一方的纺织品公司以及两家承租户供水的义务,而作为用水一方的纺织品公司及两家承租户则具有按时向供水一方的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的义务。

但是在本案,自来水公司在纺织品公司及两家承租户一直按时支付水费的情形下仍实施的中止供水行为,其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合同生效之后若想使得该生效的合同予以解除则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基于该条件的设立方式的不同,法律上对于合同解除的形式分为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

具体到本案,本案中的自来水公司正是通过法定解除权以实施中止供水的方式来单方面解除的供用水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法条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第17条:“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的规定,对于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单位是不得供水的。

本案中的自来水公司正是依据上述法律(注:指广义性的法律)规定以实施中止供水的方式单方面向纺织品公司及两家承租户解除的供用水合同。

那自来水公司是否正确依据法律(注:指广义性的法律)规定行使的法定解除权呢?

本所认为:自来水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第17条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是不正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位法是无法突破上位法的,即下位法只能是具体细化上位法的规定,而不能突破上位法另行规定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再依据我国《城市供水条例》,该条例并未规定向被责令停止生产的公司实施中止供水的内容。即,自来水公司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突破了属于行政法规的《城市供水条例》。因此自来水公司不能依据该通知向纺织品公司以及两家承租户行使法定解除权。

综上,本所认为:自来水公司实施的中止供水行为不合法,若给其他不相关的企业和居民造成损失的,责任应由中止供水的自来水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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