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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估价目的表述为“为委托方了解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是否妥当?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4:2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不妥。因为无论是转让还是抵押,其估价目的都是为了解市场价值,而作为估价目的的应是基于某种具体的、针对性明确的经济行为。正确表述例如:“为xxx(委托方)进行xxxxxx(某种经济行为)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