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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案例的土地用途与待估宗地不完全一致时,能否选作比较实例?如何进行用途修正?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19 16:3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要尽量避免选择这类情况作为比较实例。如果实在无法避免,也应当尽量选择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与待估宗地处于相同一级类用地,具有可比性的不同二级类用地作为比较实例。
由于不同用途对评估价格的影响是通过价格差异系数来体现,因此用途修正的关键在于价格差异系数如何确定,该系数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