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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公司未办理环评被处罚,没对水土造成污染不是免除环评的理由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4-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环评文件分为三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这是法律对环评的基础性规定,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给大家介绍一则案例,主要分析企业能否以其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未对水土造成污染等为由,主张免除其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报批义务。

案情概述

2008年,木业公司在某县登记成立,已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主要从事指接板、木制混泥土模板等木材加工,该公司自建成投产以来每年均向县环保局缴纳排污费,但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2014年9月,环保局为督促建设项目抓紧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前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向包括该木业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发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通知》,要求各企业在11月底前到环保局完善环评手续,逾期将一律停建、停产等,并就办理环评手续等所需要的材料一并作为附件予以明确。木业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2015年4月,县环保局对木业公司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木业公司于2007开工建设,2008年投入生产,主要生产指接板,年产量1万立方米,未办理任何环境评价手续,2013年建成简易水膜除尘设施,该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已投入使用。县环保局以木业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木业公司处以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木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以环保局未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对木业公司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已投入使用的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6年5月,环保局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重新作出立即停止生产,并恢复原状的行政行为,随后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木业公司依旧不服并再次向法院起诉。

木业公司认为首先,并非每个企业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只有法律法规规定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才进行。木业公司依法取得《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后,从事木材加工,加工量小,对水土没有造成污染,偶尔燃烧锅炉也不排放有毒气体,也不排放大量灰尘,同时自2007年始,虽未作环评就生产,但每年都交纳环保费,表明县环保局对此表示默认;其次,县环保局是因为县政府要在木业公司租用的厂房处开发房地产,因搬迁问题败诉后,才引发本案;再次,木业公司一直因行政处罚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恢复原状,处罚过于含糊。

县环保局辩称: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木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或项目,依法应当履行编制(填报)报告书、报告或者登记表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要求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都有义务编制环评文件,对此木业公司也认可其单位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单位或者项目,应当编制;同时,企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企业是否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不同的概念和程序,在时间和内容上均不能等同。在未履行编制并报送的情况下,木业公司主张其不属于需环评的企业的理由不成立。另外,木业公司主张其不是污染企业,并认为县环保局已默认其不需环评的观点不能成立。其办理的营业执照等手续不是免除履行完善环评手续责任的理由。

由此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木业公司是否应按照环保局的要求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设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相关环境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履行相应的环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另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09、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要求编制报告书的范围为“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要求编制报告表的范围为“其他”,因此木业公司从事的指接板、木抽混泥土模板等木材加工属于上述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分类管理的范畴,应当纳入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管理名录。
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要求重作,在木业公司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事实的情况下,环保局在纠正其处罚程序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以木业公司不得以其已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为由,主张免除其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报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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