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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被强制拆除,能否就相关损失请求赔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5-0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2001年初,根据相关文件确立的精神,将广西某市规划管理局部分职能授予高新区管委会。同年12月,市规划管理局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授权书》,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违章建筑处罚权等授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

2003年,李某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该市某区园艺场建设房屋用于养殖。2014年7月,高新区管委会以需要对李某所建房屋进行规划检查为由,向其发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其携带相关手续到区规划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同日该大队对李某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确认了李某所建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同年8月,高新区管委会以李某未能提供上述房屋规划审批手续,涉嫌违法建设为由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李某建设的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并告知其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复核、听证。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建房屋属违法建筑,要求其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年10月,高新区管委会对李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李某不服于2015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其房屋违法,判令赔偿相应损失共计123万。

法律分析

1、高新区管委会是否有权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三条关于“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高新区具体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高新区的发展规划、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土地、财政、外事、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市政府可以对高新区管委会等派出机构予以明确授权,由其履行法律赋予市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职权。所以本案中市政府已明确授权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李某的农业养殖设施所在地属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权实施的地域范围,因此,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

2、李某养殖场的哪些损失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本案中,李某被拆除的建筑物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属于合法财产所以不能给予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本应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李某所建违法建筑物中的合法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但高新区管委会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未尽到举证责任。由于高新区管委会的违法强制拆除,李某仅能提供相关现场照片及财产损失清单,业已穷尽举证手段以证明动产损失的存在,虽然其对于动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基于公平原则,对于案涉动产损失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适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法院最终判决对李某养殖场内合理物品的损失等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后依据证据规则予以确定。

其实关于因强制拆除导致的赔偿问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之前已经多次通过相关案例进行了论述,总的来说原告只要能对损害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符合常情常理往往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而超出常识常理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则不能获得支持。因此,如果房屋内存在价值超出一般市场价格的家具、设备等的情况,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留存证据证明其价值,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另外,在强制拆除后,留存的建材物料的所有权归当事人所有,如果政府自行清理,则可以就此要求赔偿,反之,如果建材残料留存现场,因当事人自身疏于管理以至于生锈、霉变导致损失,则不能因此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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