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污,纱线加工厂被环保局处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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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2016年9月A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纱线染色、加工;纺织品、纺织原料销售,位于江苏省某市。同年11月,其法定代表人蔡某与某印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印染公司将主厂房及设备、水、电、汽、排污等设施共同出租给蔡某,同时约定出租方提供清水污水处理设施,A公司产生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向调节池,印染公司经预处理后送水处理公司,水费由蔡某与印染公司结算。
2017年2月,市环保局到A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纱线染色生产加工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而公司内的污水处理设施未在运转,厂区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到城市污水管网。经环境监测站对厂东南侧排口废水监测,废水指标中pH值超过标准上限0.54个pH单位,化学需氧量、总磷分别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间接排放标准0.46倍、0.47倍。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向蔡某询问时其承认公司车间内的纱线染色项目的成品系其公司生产,生产时会产生废水,由房东处理废水。几日后,市环保局再次到A公司执法检查,发现A公司仍在生产纱线染色生产加工项目,废水处理设施正在曝气,总排口有废水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承认当天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
环保局遂以A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为由立案。3月,环保局对A公司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A公司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拟处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A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4月,环保局举行听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A公司未取得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将纱线染色生产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予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发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A公司停止排污,并罚款3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印染公司2010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该证2011年6月到期。2015年环保局对印染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排污,罚款3万元。
法律分析
1、A公司实施的排污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也就是说,取得排放许可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合法排污的前提,所有排污单位,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排污都必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本案中,A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亦明知印染公司无有效的排污许可证。从环保局的两次检查情况看,A公司已经正常生产,并产生废水,其在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论是直接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还是通过印染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间接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均属违反上述规定的排污行为。更何况,环保局两次对A公司进行检查时,印染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并未正常运行。所以,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2、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制定的,在江苏省具体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规章。虽然《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第六、七条、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等,有“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适用本规定”等相关规定内容,但并未否定规章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且《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内容与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并不冲突。所以环保局依据《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对A公司的排污许可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合法有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规定,环保局对A公司作出案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总结
其实,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环保关停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因没有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受到停产整治、罚款等行政处罚算是轻的,情节严重的会直接予以关停。所以,“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平时要注重合法经营问题,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污,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要提前办理申领手续,否则在遇到拆迁关停时会影响企业正常接受关停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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