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问答 > 拆迁补偿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2-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关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时候这也成了行政相对人规避起诉期限的一种手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审查,作出什么样的裁判呢?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以一则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概述

2011年7月,某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到该地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2月,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同意A公司的项目选址方案,随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批复,同意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同年4月,区政府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10月,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该村集体建设用地25公顷收为国有,作为区政府实施城市规划2011年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2011年5月,区政府将《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向社会公告并征求意见。6月,区政府组织了对补偿方案的听证会,部分被征收人代表参与听证并提出意见,随后作出《棚户区改造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同年12月,区政府确定区城建指挥办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随即出具征收补偿资金到位的资金专户存储证明。

之后,区政府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以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政府公开网站上予以公告,确定征收范围。2013年12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将相关文件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张贴在被征收范围内的镇政府门前。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涉及两个问题即起诉期限和诉讼主体资格。关于起诉期限,区政府于2013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涉案区域内公告、张贴,张某所有的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于2014年7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予以提存。张某于2016年5月针对此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一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一方面,法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法院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本案中,张某如不服上述征收决定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张某在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未对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且区政府已将补偿予以提存,应视为征收事宜已完成。在此情况下,张某又对补偿决定的前置行为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不具有诉的利益,故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以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张某不服,其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另外,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起诉期限的规定和限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所以申请再审。那么,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结果及理由是否正确呢?

根据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针对新行政诉讼法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实体问题应当遵循新行政诉讼法之前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予以受理,属于行政诉讼的实体问题。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新行政诉讼法作出的新规定,在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本案中,张某请求确认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无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结论并无不当,只是理由存在瑕疵。因为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而二审法院未针对当事人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请求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自始、绝对无效,不因时间的推移而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可以随时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请求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为避免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请求以规避起诉期限制度,原告一方应当对行政行为符合无效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一方亦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无效情形,认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的,则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一方予以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