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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无法评估装修价值,怎么确定补偿数额?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4-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2017年9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为保证某厂城市更新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该厂补偿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第一,被征收人王某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评估单价1万元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70万元,另外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为3.5万元,所以合计给予73.5万元;如果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屋为一套位于市区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房屋。根据补偿方案,被征收人王某应向房屋征收部门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款10万元,结清差价款后,安置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王某所有。被征收人应于7日内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第二,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共1.5万元;如果选择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共5万元。

王某认为区政府此次征收行为有以下几个违法点,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为:第一,区政府2017年5月选定评估机构,直到7月份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且7月份该市新房挂牌均价比5月份时的评估价格将近4千元;第二,区政府对王某房屋价值的评估未包含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价值,也未包括房屋装饰装修的价值,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区政府未告知王某有权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且王某也未参与选定评估机构,王某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区政府没有对房屋进行测绘,也没有提交分户评估报告,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房屋附属的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并补偿。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法律分析

1、区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程序是否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王某并未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涉案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王某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房屋补偿决定也载明了王某享有的复议以及诉讼权利,房屋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评估机构一般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依法选定征收预评估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选定预评估机构,其目的是为了采取公正高效而又灵活多样的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获得公平合理的房屋价值补偿。

本案中,相关部门发布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公告后,征收范围内已有超过三分之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4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预评估,并对该结果进行了公告。在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又发布了关于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确定了上述4家评估机构作为征收范围内的评估机构,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称其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问题,因为评估机构的选定是针对全体被征收人,而并非针对被征收人个体。评估机构的选定只要符合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评估机构的选定就应当认定属于合法选定。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合法的。

3、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是否应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本案中,王某实际未在涉案征收房屋内居住,也未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致使区政府无法入户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调查和评估,责任并未在区政府。但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将装饰装修费用补偿确定为零,并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门窗已经被拆除,由于失去了原有面貌,针对装饰装修部分再行入户调查和评估已不能真实反映王某的装饰装修费用的价值。王某主张的装饰装修损失为8.5元,但未提供装饰装修费用投入的证据予以证明。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给予8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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