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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违反法律规定作出审批,矿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被撤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4-2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种形式,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要采取报告书的形式做全面评价,这是环评最高等级的一种评价影响文件。如果是对环境轻度影响对应的是报告表而不是报告书,其程度明显低于报告书。如果项目是对环境影响比较小的,要制作登记表。登记表是备案制,备案制对应的是审批制,前面提到的全面评价、专项评价的报告书和报告表,就属于审批性质的,只有登记表是属于备案性质的。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给大家介绍一则案例,涉案企业本应采取报告书的形式却采取了报告表的形式,而环保局竟然审批通过了,最终经过诉讼登记表及据此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均被撤销。

案情概述

蓄电池厂是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私营企业,与矿业公司相距80米左右。2006年8月,蓄电池厂的“多格一孔加水自定位防护罩式蓄电池生产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研究院评价,并经县环保局三同时验收审批同意扩建。2005年3月,县环保局提出“关于建设铁矿精选项目的申请报告”,并于同年4月对该“铁矿精选”项目提交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县环境保护局经审核,加盖了“县环境保护局三同时专用章”,并出具“必须严格坚持环保三同时制度,请按照本登记表的建议落实好环保措施,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审批意见,同年7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经营范围为“铁矿石加工、销售”。2006年12月进行了2007年度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2007年5月,该矿业公司向县环保局申请发放排污许可证,并提交了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环境保护局经审核,于同日签署了“同意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意见。

自2007年开始,蓄电池厂多次通过信访、投诉等途径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矿业公司矿渣粉尘污染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发现矿业公司有环境污染行为,遂于2007年8月、2008年4月两次向该厂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厂恢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处以罚款5万元整。对于蓄电池厂的投诉,县环境保护局经过调处,但因蓄电池厂未能提供污染来源的有效鉴定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蓄电池厂遂以县环境保护局为被告、矿业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表中规定“项目类别”为“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属“应当全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

本案中,矿业公司建厂立项的“铁矿精选”项目,属于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而矿业公司建厂立项时,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关于建设铁矿精选项目的申请报告”后,对该“铁矿精选”项目提交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县环境保护局经过审核,并签署了审批意见,由此可知县环境保护局在矿业公司未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行政许可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既然县环境保护局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矿业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那么县环境保护局向矿业公司颁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行为同属违法。所以,本案经过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县环境保护局发放给矿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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