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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征地补偿款后,能否以行政机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4-0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领取征地补偿款后,能否以政府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那么当征收完成,村民也领取了相应补偿款,但却因为相关部门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和技能培训而提起履责之诉,其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以一则案例对这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概述
 
2009年3月,某县政府依据省政府发布的《建设用地批复》,对辖区内某村的22公顷土地进行征收,随后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分期将补偿款领取(补偿标准为每亩九万元整)。2015年11月,王某等人以县政府不履行法定义务为由向其递交《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12月县政府作出复函,王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对《复函》予以维持。王某等人认为县政府并未落实国务院相关规定和通知设定的义务,未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费用未得到落实,曾多次找到县人社部门申请办理社保手续和技能培训,都被拒绝。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函》及《复议决定》,并责令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等人诉讼请求中所称的“办理社保手续和技能培训”是否属于县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的提起,是因为王某等人针对县政府的复函及市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而引发,在诉讼类型上应当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所谓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其诉讼标的应为当事人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状态提出的如下主张:他的权利由于所请求的行政行为被拒绝或未作出而受到了侵害。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第二,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即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第三,其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第四,其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第五,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权利。
 
本案中,王某等人向县政府提出的履职申请为请求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其依据是国务院28号《决定》和31号《通知》。上述文件中确有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的规定。但上述文件系要求各地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当履行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还应按照职责主体、法律关系等分别依照不同程序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关于征地补偿问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予以解决,若发生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其关于办理社保手续和技能培训的要求不属于征地补偿争议,而属于征地后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安置问题,其应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所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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