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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自留地无法确权使用 律师介入维权成功撤销原审裁定推动土地确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7-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韩墨

案情摘要:

自留地经协议后建房 却难以办理确权手续   
广东省某县自2012年开始实施片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陈某作为被征收人,于2013年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将陈某应当获得的征收补偿土地调到其他地方安排。正式取得土地后,陈某按照土地性质在这片土地上加盖了住房,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此时陈某的新房已落成,进入了办证确权阶段,本以为一切顺利的陈某拿着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协议书》找到了办证部门,却得到了对方“违反规定无法办理”的答复。为此,陈某多次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但始终无法取得进展。时至2023年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眼见新房无法确权,陈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介入进行维权。经过慎重考察后,最终决定将案件委托至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韩墨律师代理进行维权。

律师介绍:

韩墨 | 主办律师
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毕业后即加入到律师队伍当中。曾服务于生物医药、产品制造与销售等多种类型企业,有效为客户解决各类争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征收以及各类民事合同纠纷等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战经验。

办案过程:

企业遭遇二次强拆损失惨重 如何再度进行维权
核查《协议书》有效性 履职申请推动案件进展
韩墨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细致询问了委托人案件的前因后果,在对委托人提供的《协议书》进行了细致的法律逻辑分析后,向委托人出具了维权计划。韩墨律师认为,案涉协议系当地自然资源局主动与委托人签署的,其内容合法有效,故应当采取履职申请的形式诉请人民法院责令自然资源局安排相应土地,并办理相应的权属证书。为此,韩墨律师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及证据线索、事实认定汇总梳理后于2023年向当地自然资源局寄送了履职申请书。
自然资源作出拒绝答复 案件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协议书无效
2023年6月24日,地方自然资源局正式就韩墨律师提起的申请事项作出了答复,并在该答复书中回绝了委托人的请求,并引用地方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驳回。为此,韩墨律师在总结材料后,当即决定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案件维权。然而,让韩墨律师及委托人均始料未及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非但没有撤销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意见,反倒采信了其答辩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误判,并最终裁定委托人与自然资源局签署的《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自始至终否定了委托人作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身份。裁定正式下达后,案件维权一度陷入了僵局。
针对一审材料事实再次进行法律事实认定 二审顺利改判
韩墨律师在反复确认一审的裁判方式及认定文书后,针对其认定标准进行了反复的推导论证,最终得出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结论。首先,一审法院仅针对文书内容进行了初步认定,对于协议书签订的具体背景没有进行细致审查。其次,在委托人未申请确认协议书无效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依据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认定的协议书无效系错误裁定,且该管理办法仅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律。再者,地方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地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书》恰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更不应当被认定为系无效协议。
据此,韩墨律师当即决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支持委托人一审中的诉请。随后,案件在韩墨律师的努力下,顺利进行了上诉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中充分的依据一审认定事实的问题,对一审判决内容作出了有力的辩证。二审法院经过考察后,最终决定认可韩墨律师的上诉意见,撤销本案一审裁定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书并发回重审。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

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韩墨律师的努力下,自陈某签订《协议书》至今已过去十一年的土地确权问题首次迎来了转机。韩墨律师凭借着多年来的土地维权案件经验,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细致入微的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逐一核查后,最终确定了一审法院裁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当即为委托人提出了行之有效的维权方案,经过二审后顺利撤销了一审院方的错误判决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拒不履行答复。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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