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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县行政机关征地前违反了法律规定,发布的征地公告被法院确认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2-0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梦学

 

个人简介:

李梦学律师:法学硕士,本科法学学士、英语第二学士学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组员,撰写论文《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获得立项
撰写论文《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研究及其完善对策》
法律运用娴熟,理论功底深厚,行事谦逊稳重,综合、灵活运用法律,能够为当事人全面独到地进行案件分析,把握案件前进方向,促使案件往好的方向发展,争取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案情概要:

原告朱某是山西省吕梁市某县某村村民,2012年,原告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朱某签订《征地协议》。2022 年,原告所在地县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原告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在确定的征收范围之内。原告认为县行政机关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缺乏事实基础,违反法定程序。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梦学律师代理维权。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梦学律师就案情分析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无土地权属文件,但是是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被告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被告只针对原告起诉资格进行了异议,我方在关于起诉资格基础之外进行了对征收文件的全方位分析。征收行为作出前有严格的报批程序、报批手续,经过相应审批手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做出的征收公告前置性条件不具备,具有明显违法之处,最终本案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本案取得了胜诉。

案件还原: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系山西省吕梁市某村村民,2022年4月2日,被告该县行政机关作出《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主要内容:为确保县“四好农村路”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该项目实施征地拆迁,并将征收土地用途、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在该公告里已予以告知。
原告认为被告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县行政机关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缺乏事实基础,违反法定程序。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
庭审中,被告该县行政机关辩称:虽然本次征收范围涉及原告之前的承包地,但案涉土地已于2012 年即被征收,原告无权提起诉讼。2012年12月31日,该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朱某签订《征地协议》,约定:被征收土地面积1.5亩,乙方土地补偿及附着物补偿合计*万余元。协议签订后,朱某领取了相应款项,其对该土地已经没有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既非行政行为相对人,又非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无权就案涉土地提起诉讼。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涉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对县行政机关作出的征地拆迁的公告不服提起诉讼是否属于主体资格的问题,以及县行政机关征收原告土地及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朱某作为某村村民,未向本院提供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认其占有使用的土地在本次土地征收中受到影响,虽然村委会出具证据证明本次征地无原告的土地,但因案涉公告的征收范围指向不明确具体,不能据此否认原告的土地涉及本次征地,故对其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
二、县行政机关征收原告土地及建筑物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中,被告认为其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属于预公告性质,也未提供相关土地征收规划及依照法定程序审批的文件。故该公告缺乏事实依据,存在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到修建公路是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且已经付诸实施,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被告陈述在该村及乡镇众多村民已据此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公告如果撤销还会影响其他众多案外相关人员的利益,故上述公告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行政机关于2022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征地拆迁的公告》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某县行政机关承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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