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郭昌通 李宁宁
前言: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收时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使被征收人搬迁,属于违法行为。可即便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企业被断电、通行道路被阻断这样的情况还是屡次发生。那么,涉事单位以这类手段强制当事人搬离征收地,当事人又该如何维权?一起来看看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是如何处理的。
个人简介:
郭昌通(主办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谦逊稳重、积极进取、尽职尽责、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理论功底深厚,力争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郑州大学,取得法学和文学学士学位。多次获得优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三好学生等荣誉。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违章建筑、行政处罚、环保关停、行政角度解决商品房烂尾、售后返租纠纷等)投融资、并购、公司法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公益诉讼。
李宁宁(主办律师)
李宁宁律师有公安机关工作经历,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对行政法领域有较深刻认识。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环保关停,土地纠纷,商品房集体纠纷、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如一家人长期住在广东省某区老一辈留下的房屋中,可在2023年,刘某如一家居住的老房子周围被不断挖深坑,堵塞通道,再加上连日下雨导致了严重的积水,房屋的基础结构已经被严重影响,巨大的隐患时刻危及着刘某如一家的生命安全,事情发展至此的原因,均来源于2020年的一纸征收决定。2020年,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征收刘某如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相关文书,可在文书下达后,没有任何部门对刘某如所在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直至2023年以挖掘施工逼迫刘某如一家搬离开始,房屋征收的事情才被正式提到了桌面上。而面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的蛮横行径,在多重筛选后,刘某如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宁宁、郭昌通两位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房屋未办理继承手续尚未过户,该如何证明委托人刘某如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本案中征收办和实际承揽挖掘工作的第三方开发公司,是否存在以挖掘施工为由强迫委托人搬离的证据。
办案历程:
郭昌通、李宁宁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与委托人进行了细致沟通,对整个案件经过以及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经商谈后得知,案涉房屋系委托人公公留下的房产并且已办理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在沟通过程中,两位律师还取得了征收办在与委托人进行搬离谈判时的照片。在了解情况后,两位律师将委托人的各项证件列为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后,对房屋周边被第三人开发公司的施工挖掘区域进行了拍照留痕。
随后,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向当地相关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从被披露的相关文件中得知了案涉地块的拆迁公告及补偿方案等信息后,将这些作为判定委托人主体的证据材料后,两位律师随即对被告的应诉方向进行了预判并整理了发言。两位律师认为,被告的答辩方向将先基于主体适格问题入手,随后以其并非挖掘施工的适格主体为由规避责任。对此,两位律师针对两个问题准备了数份答辩思路后,与委托人一同向当地法院对征收办提起了诉讼。
庭审还原: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加了开发公司及当地经联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庭上原告表示:本案中,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在实施征收拆迁时,扩大施工范围,将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原告房屋周边道路阻断、对原告房屋地基处挖掘施工。且未提供临时便道通行,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综上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在原告案涉房屋周边实施挖掘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将其恢复原状。
在原告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后,面对原告方的指控,被告作出了如下答辩:
一、被告具有征收补偿的相应职责,因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关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当前仍处于协商谈判阶段。
二、我方未组织或实施在案涉房屋周围挖掘,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案涉相关的施工工程均由第三人实施,我方在收到本案起诉状材料后向第三人询问,其表示未进行挖掘行为。经调查系案涉地区经联社安排施工人员在村内开挖排水渠排除积水,保障居民日常生活,且原告房屋周边有足够宽度、深度,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第三人的行为,不需要获得我方的许可,也未征求我方意见,综上所述,我方不应被列为适格的被告主体。
三、本案中开挖排水渠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案涉房屋安全并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案涉房屋仍在正常使用中。且从照片以及现场看出,案涉房屋周边留有进出通道,可正常进出,房屋仍在使用中,不存在阻断或不提供进出通道的情况。综上,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答辩后,案涉第三人开发公司及经联社也进行了相应的答辩流程,第三人表示:
一、第三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基于管理职能解决辖区内积水排水问题,与拆迁无关,仅为优化居民正常生活条件而采取了该项行动。
二、开挖排水渠的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案涉房屋安全并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第三人在开挖排水渠前,已在案涉房屋周边进行确认,案涉房屋地基或房屋主体结构均未受到开挖排水的影响或损坏,房屋安全也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综上所述,为维护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系案涉房屋证载权属人儿媳,案涉挖掘行为系在征收房屋过程中作出,对原告补偿权利可能产生影响,故认定原告与案涉挖掘行为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主体。针对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的问题,本案中被告称实际进行的挖掘工作系案涉第三人,并非被告,所以“被告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这一观点不予采纳,院方认为,虽然第三人推进的挖掘工作不是仅针对原告个人,挖掘行动的根本原因在于推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进展,故本案中被告系适格的被告主体。并且被告及第三人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挖掘行为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合理性,该挖掘行为影响原告正常使用案涉房屋,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相关规定。鉴于被诉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本院仅依法确认其行为违法。
最终结果:
经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后,院方最终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于2023年3月20日在案涉房屋周边实施挖掘的行为违法。
二、本案受理费xx元,由被告负担。
参考法条:
胜诉关键:
最终,本案取得了初步胜利,确认了被告以挖促征的行为违法,在这之后两位律师也会继续为委托人的征收补偿事宜竭尽全力,追讨委托人应得的被征收款项,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次案件之所以能够如此顺利,也得益于两位律师的通力协作,大大提高了对案涉相关信息的证据搜集进度,同时还保证了与委托人及时的沟通,最终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郭昌通、李宁宁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与委托人进行了细致沟通,对整个案件经过以及案涉房屋的权属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经商谈后得知,案涉房屋系委托人公公留下的房产并且已办理了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书。在沟通过程中,两位律师还取得了征收办在与委托人进行搬离谈判时的照片。在了解情况后,两位律师将委托人的各项证件列为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后,对房屋周边被第三人开发公司的施工挖掘区域进行了拍照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