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微信文章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洁
    秦玉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墨
    韩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刘苍旻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曾任职于...[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行政机关以不符合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为由要求补充材料是否合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0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当事人在前期都需要调查了解征收项目及自身房屋所在土地的相关信息,这时就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行政机关都会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复,但有时候我们也会碰到这样的回复“您提供的材料不能说明与您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请补充材料予以说明”。那么,行政机关要求提供三需要证明文件的回复是否合法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三需要的证明材料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件。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公民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虽然行政机关可以据此对不符合三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信息公开时需要提供材料证明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原告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最高院的观点中,认为申请人对三需要仅需做到“合理说明”的义务,并未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一般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用途描述一栏中,申请人做到合理说明即可,三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不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对三需要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只有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才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在这其中并未包括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因此,行政机关并不能以不满足三需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而是应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等答复。当然,在现实中,为了防止申请人过度申请、涉嫌滥用申请权利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作出答复前要求申请人对三需要予以说明,但行政机关不能将提供三需要的证明材料或者说明设定为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以此拒不履行其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义务。

由于实践中对三需要存在争议,而三需要成为一些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理由,这明显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在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三需要的规定予以取消,这也是符合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等现代法治理念潮流。或许在下一次《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版中,就不会再有三需要的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将会得到最大的保障。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