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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断水断电式逼迁, 被拆迁企业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6-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是一对天然的矛盾体,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希望尽量减少成本,能少给就少给;被拆迁方希望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多地获得补偿。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则导致被拆迁方在这场博弈中屡屡受挫,实务当中遭遇断水断电是很常见的情况。

为什么拆迁方喜欢断水断电?

如果被拆迁企业是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环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都比较齐全,也没有重大明显的违法点,面对拆迁方给的极低补偿费自然是不同意的,不在协议上签字也不搬迁、停产,这个时候拆迁方怎样才能达到拆迁目的呢?自然是另辟蹊径,从别的方面下手。

其中,断水断电是一种对企业有极大威慑力的手段。因为企业是盈利单位,其盈利是通过生产经营来完成的,一旦被停水停电,无法经营,自然就不能盈利了,在征收拆迁中停水停电的目的就在于此。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就只能破产或者是与征收方达成拆迁协议。除此之外,企业被断水断电极有可能会影响到长期积累下来的信誉问题,也有可能因为无法按时交付生产而涉及到违约等等。

所以企业害怕停水停电,拆迁方则是企业怕什么就上什么手段。

无故断水断电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办发[2010]15号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禁止暴力拆迁、逼迁,顶风作案严重者甚至触犯刑法。

维权时,确定责任主体是关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还规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 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出现断电问题基本就三个原因:第一,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第二,电力设备故障;第三,电力设备被破坏。

如果是供电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断电,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报修。此时基本可以确定是不是政府下达的断电命令,如果有证据证明断电是受政府部门指示,被拆迁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责任,要求恢复供电,赔偿损失。电力公司是没有权利断电的,如果不是政府部门的指示,可以起诉电力公司恢复供电,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电力设备被破坏,应该报警,由公安机关侦破破坏电力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所以,拆迁过程中的企业遭遇断水断电千万不要慌,这恰恰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拆迁方低价补偿理由不充分,不论是恢复供水供电还是提高拆迁补偿数额都还有商量的余地,找对责任主体,积极应对,一定能取得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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