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从2009年开始,我国重点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的棚户区进行大规模改造,以期改善城镇面貌,推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促成独立工矿区转型。
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更多的城市、乡镇危旧住房片区也被纳入了改造范围内。
那么,这样一项具有民心意愿及新型城市建设的惠民工程,它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是怎样的呢?
首先,介绍一下大家最为关心的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
1.具体补偿项
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可知,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3)营业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其他补助费,如:外迁补助费和早迁奖励费,具体由各地方规定。
2.补偿的计算标准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经由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价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适用于营业性房屋的情形)+其他补助费(如外迁补助费和早迁奖励费等)
实践中,各地的补偿项名目会有差异,所以此公式仅供参考,不能生搬硬套,具体还需查看各地棚改项目的具体补偿方案。
(2)房屋产权置换
产权调换补偿差价金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装饰装修商定或者评估的补偿金额-获得的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很重要,因为补偿项中的大部分价值的判定都是以评估价格为准的,所以对评估报告一定要上心,如果看不懂,建议委托专业的维权律师来为您分析,以便针对评估报告的违法之处提起查处或其他维权程序。
3.具体补偿项怎么补?
(1)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前述《条例》第19条为准,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
(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条例》第22条为准,需注意的是临时安置费和周转用房是二选一的关系,如果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政府就给临时过渡费;如果被征收人需要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政府就提供周转用房;
(3)营业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以《条例》第23条为准,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践中,大致有四种计算方法:第一,由双方协商约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第二,以房屋的面积为依据,按照单位面积补偿一定的金额来计算;第三,以年平均经营收入和利润等指标为准,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来计算;第四,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第五,协商约定根据实际损失补偿计算。
(4)其他补偿,由当地政策具体规定。
其次,简要介绍一下补偿方式及安置原则和精神。
1.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人有两种补偿方式可供选择,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其中,产权置换安置又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棚户区改造中产权置换的安置原则及精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
(2)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
(4)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5)加快安置房所在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最后,被征收人须清楚,棚户区改造与一般的征收工作有些许不同,因其自身的惠民特性,征收项目的审批流程走的是快速绿色通道,从审批到各项补偿政策的出台再到具体的搬迁工作都很迅速。
当然,速度快并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或省略某些征收程序,程序的合法性是基本。
此外,从安置项目的具体规划到配套设施的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全程都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和监督机关的重点监察。
如若您享受补偿后的生活水平较征迁前更为降低时,那么对您的补偿显然就是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您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争取合理合法的权益,争取到满意的补偿。
本文由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宋丹丹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