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个人简介: 深耕行政诉讼领域多年,经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详情]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个人介绍: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毕业以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详情]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 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原告宣懿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1号(原14号)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2年12月9日,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建设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衢州分行)的报告,经审查同意衢州分行在原有的营业综合大楼东南侧扩建营业用房建设项目。同日,衢州市规划局制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衢州分行为扩大营业用房等,拟自行收购、拆除占地面积为205平方米的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改建为露天停车场,具体按规划详图实施。18日,衢州市规划局又规划出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平面红线图。20日,衢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衢州分行建设项目用地面积756平方米。25日,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衢州市国土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告知宣懿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作出(2003)柯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2002年12月31日作出的衢市国土(2002)第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衢州市国土局作出《通知》时,虽然说明了该通知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衢州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其行使职权时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衢州市国土局提供的衢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35号《关于同意扩建营业用房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建设银行衢州分行扩建营业用房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有关证据,难以证明其作出的《通知》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故被告主张其作出的《通知》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综上,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