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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能关停矿山企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1-2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力度的持续升温,各地方政府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内的矿山企业也在加强整顿,单陕西省2017年间就有1000家煤矿企业被关停。面对处罚力度如此之重,政策压力如此之大的关停政策,各类矿山企业该如何在此次关停危机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区分行政机关的关停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呢?

案情简介

2014年,沈某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陕西省某县建筑石料的采矿权,并与市国土局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书》。

2015年,沈某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期限至2018年,后经县政府确认,沈某先后投入三千多万元用于矿区建设。

2017年,沈某矿区所在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年7月,县政府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到沈某矿区,在未向沈某做任何口头或书面解释和告知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沈某关停矿山并彻底拆除采矿机械设备,同时口头通知矿山主管行政部门停止为沈某办理一切手续。

今年年初,沈某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沈某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证时,便遭到国土部门的明确拒绝。随机各类证件都因不能补办延期,沈某矿山至此在事实上被彻底关停。此后,沈某虽多次向县里的主管部门表达诉求,但至今没有任何官方答复。

案件分析

一、沈某的矿山不在保护区内,县政府关停沈某矿山没有事实依据。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沈某委托后,对矿区信息进行了多轮调取与搜寻整合工作,从县旅游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咨询得知,沈某采矿项目矿区位置不在任何保护区内,也不属于生态红线区、旅游规划以及水源地范围之内,其不属于被关停矿区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沈某的矿区设置区位于当地已确定的市矿产资源总规划中,属于鼓励开采区,且沈某的矿上开采行为并未对任何重要生态功能区产生影响,不属于限制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区域,符合采矿权设置准入条件。

第二,沈某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得采矿权,又合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且生产采矿建设项目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其他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了各种环境治理及恢复保证金,手续齐全,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沈某在未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且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无理由强制关停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关停行为。

二、县政府的关停行为剥夺了沈某的陈述申辩权。

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来看,虽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都没有对矿山企业的关停程序作出细则规定,但关停处罚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必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吗,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对于矿山企业的关停处罚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充分保证矿山企业的陈述申辩权。

本案中,县政府强制关停沈某矿山前没有告知关停原因以及沈某作为合法矿业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没有听取沈某的意见,侵犯了沈某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其拒绝出具任何书面决定或文件,侵犯了沈某的知情权。事后,经沈某多次向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县政府仍不向沈某出具相关关停决定或文件,更没有与沈某协商并落实补偿问题,且没有告知沈某所享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三、县政府要求各行政部门不给沈某矿山办理证照延续的行为违法。

在矿山关停类案件中,不给企业办理采矿、安全生产等许可证照的延期手段,已经成为各地方政府的常用手段,尤其在采矿许可证的延期问题上,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国土部门“六项归一”,既国土部门颁发采矿许可之前,企业必须经过环保、林业、农牧等六个部门的所有审批后,才能得到采矿许可,否则国土部门不予受理。

本案中,县政府在没有作出任何书面关停决定,又要求各部门不给证照进行延续办理的行为,都是在事实上对沈某矿山进行的关停处罚,对于这种不予延期办证的情形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限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许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之规定,沈某矿山的证照延续应当视为国土部门的准许,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四、县政府违法关停行为给沈某矿山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必须予以赔偿。

沈某采矿项目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了建设,仅征地、修路、设备采购和安装基础建设等就已累计投入资金三千多万。如今县政府基于政策需要,没理由的强制关停沈某矿山已近半年,由于县政府一直未作出妥善处理方案,各项证照又均已到期不能延续,现已导致沈某矿山被关停后产生诸多合同违约及赔偿问题,这些损失县政府都应予以赔偿。

此外,对于县政府实施的违法关停行为,我们认为应当对沈某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合理的补偿,在沈某矿山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位于保护区范围内的前提下,县政府违法关停的行为应当视为对沈某原有许可的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对企业信赖保护利益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对沈某矿山的整体资产进行合理的补偿。

在环保关停的大风浪中,企业作为一只未抵港的小船,应当仔细分辨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处罚行为,在没有确切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没有正确的执行程序的情况下,绝对不能让行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将矿山强行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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