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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2月27日,A省国土资源厅向某煤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件号为:52000XXXXX137,有效期限:10年,自2008年2月至2018年2月。2011年12月20日,A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关闭有关煤矿的通知》将上述采矿许可证注销,并在之前已强令关停煤矿。2012年1月20日,H区政府出台了《H区依法关闭煤矿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全区依法关闭煤矿工作初步分4个阶段进行,其中包括设备拆除和资产评估阶段。某煤矿被列入关闭煤矿名单中。2012年6月5日,某煤矿与H区政府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X资产评估公司签订《H区关闭煤矿委托评估业务合同书》,共同委托X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被关闭的某煤矿的资产。2012年12月18日,X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某煤矿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被关闭某煤矿的补偿资产评估价值为84765750.24元。之后,H区政府与某煤矿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无法对补偿范围、项目及金额协商一致。故某煤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H区政府支付各项补偿款共计84,765,750.24元。
一审法院裁定,对某煤矿的起诉不予受理。某煤矿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政府关闭煤矿补偿争议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行政纠纷的界定问题。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纠纷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根据民事纠纷的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构成行政纠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3)行政纠纷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没有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争议便不存在。(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是法律所允许的,解决行政纠纷,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虽然某煤矿与H区政府之间就关闭煤矿行为不存在争议,仅对补偿范围及金额一事存在争议,但是,该争议是因为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关闭有关煤矿的通知》,被H区政府纳入被关闭煤矿,从而导致注销采矿许可证、关闭煤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某煤矿与H区政府之间关于补偿款的争议,不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某煤矿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相关补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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