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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抵押已成为国际融资市场中重要的担保财产,但在我国采矿权抵押尚属于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2014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2015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可见,我国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立法尚不健全,相关规定正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根据现行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相关规定,简要分析采矿权抵押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 采矿权抵押的法律风险
第一,采矿权抵押的备案制度存在一定风险。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我国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作用,该物权才生效。然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却并未对矿业权抵押严格遵循登记生效主义,而只是规定了备案手续。
从法律意义上讲,备案与登记是不同的。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属于报告制度的一种,无法对抗支付适当对价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记则是指主管机关审查并记录在案以备查阅的制度,体现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足以对抗第三人。因此,备案制度使采矿权的抵押权实现存在或然性与风险性。
第二,采矿权人行为与矿产品价格大幅波动所产生的风险。
首先,采矿权人异常开采。抵押并不转移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并不能从实际上控制采矿权人的行为。若采矿权人有关矿产进行过度的开采,将从根本上降低该采矿权的价值。其次,矿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矿产品价格往往受国内外市场的供需变化影响很大,若评估时恰值矿产品价格违背正常价值、异常变化,必将严重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
第三,采矿许可证产生的风险。
首先,采矿权许可证被吊销。我国《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均规定,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足额缴纳有关费用以及未完成必要投入等情况,可能会被有关机关吊销矿业权许可证。若采矿许可证被吊销,自然会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存在与实现。其次,采矿权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建设规模的不同,采矿许可证最长有效期分别是30年、20年、10年,而主管单位发证时间往往大大短于最长期限,因此可能会影响到对主债权的担保期限。而且有效期届满前,采矿权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故存在着采矿权人是否按期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以及登记机关是否准予的风险。
第四,采矿权抵押实现时,主体资格的限制。
采矿权的抵押权实现实际上就是采矿权转让行为,显然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符合受让的主体资格,因此只能将被抵押的采矿权转让给有相应资质的受让人。而采矿权的主体属于相对特定主体,处分抵押物时会因竞买人相对较少导致处置价格大幅缩水,从而不利于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 采矿权抵押的风险防范
第一,拟开展该业务前,应尽量收集相关信息、核对相关材料。
首先,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核对拟进行抵押的采矿权是否具备抵押与转让的条件;其次,注意采矿权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核实抵押年限是否能与采矿权使用期限一致或衔接,许可证使用期限到期前敦促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再次,核实拟抵押的矿业权的相关价款与费用是否已按规定缴清,彻底杜绝因未缴清相关费用而导致抵押被撤销;最后,若拟抵押人是国有企业,还需落实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对拟抵押的采矿权进行评估,设定合理的抵押率。
如前所述,采矿权人的开采以及矿产品的价格波动最终都可能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而且对此评估也存在一定难度,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设定抵押率时应考虑到这个方面。
第三,除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等到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抵押备案手续之外,根据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原则还应同时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登记,以完成公示的效力。
第四,对矿业企业做好定期监督与检查,对矿业企业的开采以及生产安全风险进行监督,防止过度开采,避免因生产安全方面的因素导致许可证被吊销。
综上所述,实务中债权人选择采矿权作为抵押,应综合考量存在的风险,完善备案登记手续,充分发挥采矿权的担保作用。虽然目前存有一些风险,但随着立法的发展以及实务操作的增多,采矿权抵押将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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