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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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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个人简介: 211重点大学法学学士、文学学士毕业,从事法律行...[详情]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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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质资料汇交: 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2. 资源储量报告: 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矿区范围划定: 依据备案的储量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4. 矿山建设项目立项: 审批制的矿山需要建设立项,核准制、备案制的不再需要建设项目立项。
5. 矿山企业的设立: 如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的矿山开发的,可依据矿区范围划定文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
6. 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1998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就需要编制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并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
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EndFragment 2001 年至2009年期间,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09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没有编制的,需要补充编制。
8. 土地复垦方案: 2011 年3月5日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之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没有编制的,需要补充编制:
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996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
10.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003 年起,申请采矿许可证的,需要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04年起,安全预评价作为了申请安全设施设计申请的前提;2010年起,建设项目核准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前置程序
11. 申请采矿许可证: 审批时限: 28 个工作日。
12. 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政务大厅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13. 缴费: 准予办理的,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缴款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相关缴纳凭证到政务大厅领取采矿许可证。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 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原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包括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
6.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7.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 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9. 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采矿权成交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0. 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1. 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
13. 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 申请采矿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6. 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7. 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8.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9. 土地复垦方案。
(三)探转采过程中所涉价款
1. 当国家出资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涉及转为采矿权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价款,此外,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需要评估补缴矿业权价款(详情如下),除此之外,其他类型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不涉及价款缴纳事项。
(1)本应设置为探矿权 / 已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情况,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2)本应设置为探矿权 / 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情况,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3)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 / 已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情况,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4)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 / 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情况,应缴纳采矿权价款;
(5)高风险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矿种的情况,应缴纳矿业权价款。
备注:除上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外,部分省市对于探矿权转采矿权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即以协议有偿方式取得的低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经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同意转让采矿权的,因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即经评审备案资源量大于原评估报告预测资源量40%以上的,需按照规定补缴探矿权价款(详见湖北省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6日发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补缴探矿权价款有关规定》)。
2. 除上述矿业权价款外,在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费用包括采矿权登记费用、采矿权使用费 。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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