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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项目压覆矿山企业不给补偿,可诉用地审批行为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随着近年来我国高铁、动车组技术的飞速发展,铁路项目的建设需求也更为急切。其中新建线性项目压覆矿山企业的补偿纠纷,因其所涉补偿费用高,法律对此类案件补偿标准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等原因,矿业权人的补偿主张往往与征拆部门提供的补偿范围相差甚远,由此而引发的压覆补偿纠纷频频发生,而各地征拆部门为了减缩矿山资源的补偿金额也是花样百出。那么面对一心降低矿山补偿的各地征拆部门和建设公司,矿山企业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上世纪80年代,张某通过规划立项,合法取得某市42平方公里的矿产采矿权。1994年筹建,随后办理了采矿登记,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式投生产后,因张某矿山采矿面积大,作业人员多,其在经营期间多次向区政府提出“控制井田上方建筑”的申请,请政府加强井田上方建筑管理,控制井田上方建筑压覆矿产资源,保障企业的安全开采。
2015年,某高铁建设项目经过该市,区政府作出高铁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复。因该高铁某段建设用地正好横过位于张某矿山上方,需压覆张某矿山区块矿权,铁路公司筹备组遂于张某矿山签订了《探矿权压覆补偿意向协议书》。之后,铁路公司实际占用了区块矿权,但一直未予补偿,张某矿山虽多次催促但其仍不答复,张某矿山只好维持原有开采经营。

2016年,铁路公司以张某矿山在其地下开矿致使地面沉陷、墙体开裂、生产线断裂被迫停产为由,将张某矿山诉至法院,并要求其赔偿2千万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新建线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企业而引发的补偿纠纷问题,此类争议在铁路、公路、输气管道建设项目中较为常见。本案纠纷是发生在征收双方签订压覆意向协议书后,征收部门为降低补偿金额继而引发的“先要后补”的征收手段。其表面看似是侵权责任问题,但实则还是征收补偿问题,因此如何最根本,最直接解决问题压覆补偿问题才是本案纠纷解决的关键。所以本案的维权不能局限于侵权赔偿本身,应着眼于铁路建设项目,而其中最为有效的维权方式就是对区政府作出的“设项目的用地批复”提起诉讼,只有确认该用地批复行为违法,才能最大程度的促进补偿问题的解决。
 
法律分析

一、铁路公司在申请用地批复之前,需对被压覆矿区进行勘察并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本案中,铁路公司的建设项目途径该市需要压覆张某矿区,其在申请用地之前并没有向省国土部门咨询被压覆矿区的勘察情况,也没制订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其未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土部门批准,径直申请建设用地,压覆张某矿山矿床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占地项目。

二、铁路公司在建设项目之前,应为压覆行为对张某矿山进行前置补偿。

2010年,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由此可见,铁路公司在正式开展建设项目之前,应当对张某矿山同意其压覆矿区的行为进行前置补偿,本案双方虽然就该事宜达成意向补偿协议,但是铁路公司经多次催促后,仍未履行实际的补偿职责,可视为未作出。因此铁路公司的建设行为有违上述规定“履行对矿业权人前置补偿”的程序规定。

三、区政府在知道张某矿山矿区范围和铁路公司存在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作出用地批复的行为违法。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张某矿山在取得国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国土部门应当将矿区范围当地区政府。况且张某42平方公里的采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属于重要矿产资源,其经营期间国土局亦对此进行多次采矿许可证年检,区政府作为该区国土部门的领导部门,必然知道张某矿区四至范围。

因此,区政府在知晓铁路公司建设项目占地在张某矿区范围内的情况下,又没有要求铁路公司在申请用地审批时出具相关部门作出的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也没确认铁路公司是否已实际履行对张某矿山的前置补偿职责,径直作出高铁项目用地批复的行为,明显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四、因张某矿山的合法采矿行为导致铁路公司建设项目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第6条和《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现有生产的规划矿井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同意,不得兴建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不负责搬迁、补偿,煤矿有权进行正常开采、由于采煤引起的建筑物的破坏,煤矿概不负责”。本案中,铁路公司仅依区政府批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直接在张某矿山采矿区上方建设的行为,已妨害张某矿山的正常行使合法采矿权。按上述法条规定,张某矿山在有效采矿许可期限内进行的采矿行为合法,对由此造成铁路公司建设项目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偿责任。
 
综上,在铁路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妥善解决新建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压覆矿权补偿纠纷的问题,不仅关系着地矿山企业的维系,更关涉地方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地方在解决被压覆企业补偿问题时应当多方权衡,不能为成全国家工程而牺牲地方重要矿山企业的合法利益,更不能以“先要后补”的违法方式减少矿山企业的补偿总额,只有公平客观的对被压覆矿山企业进行补偿,才能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正面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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