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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临街门面拆迁,拆迁方给安置的却是住宅房,这合理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1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合不合理得分情况而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所以说如果是拆迁方强制规定只给置换住宅房的话,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自由选择的精神。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但是一般情况下商业用房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补助等补偿,往往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所以如果被拆迁人同意以商铺来置换住宅的话,可以在考虑区位、地段等因素之后进行差额货币补偿。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显然如果不结算差价,以商铺来置换住宅是很不划算的。
    比如唐山的王先生2007年在唐山市购买了2间门面房,房产证上载明属于商业用途。2010年政府拆迁却以住宅进行置换补偿,找拆迁方,他们却强词说按照商铺置换上级不批,只能以住宅进行置换。
    所以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哪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可以自主选择的,要么货币补偿,要么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定要参考拆迁时方圆三公里的“同性质”、“同区位”、“同用途”、“同地段”的商铺的市场价格;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无论是置换商铺还是住宅用房,都要综合考虑区位差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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