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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委托拆迁”是否可行?法律这样说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10-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据网易新闻报道,今年年初,邯郸市一家公司在网上实名发贴,举报公司遭强制拆除。发贴人名叫李聚中,系河北立元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元公司)董事长。据其本人介绍,立元公司为股份制民营企业,于2005年租赁原邯郸市第二印染厂(以下简称第二印染厂)的部分厂房和生产设备,并负责安排原企业800多名职工就业。2016年7月份,位于邯郸市幸福路48号的第二印染厂被美的公司下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竞得用于商品房开发,由此导致立元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损失惨重。李聚中痛心地说,今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六)晚9时左右,开发商召集数十人开着钩机闯进立元公司,控制了公司3名值班人员,并抢走手机不让报警,随后拆掉了数间厂房、仓库,造成部分设备、机配件、原料被损害。该案一审立元公司败诉,上诉后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尚未得知案件判决结果的情况下,笔者不去断定该实名举报是否属实,但就现实来看,开发商实施拆迁行为的现象确实非常普遍。在此方面,企业认为开发商实施拆迁行为主体不适格,开发商或征收方则声称此为“委托拆迁”,符合法律规定。究竟谁是谁非?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带大家一探究竟。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法律解读】
 
  现行规范企业拆迁行为的主要法律为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在此之前此项职责主要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承担。《征补条例》第4条明确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换言之,《征补条例》明确了房屋征收主体必须是政府。此规定正是对《管理条例》的纠正。后者将拆迁人规定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这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矛盾。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取暴利,利用自身的强大实力采取强制性手段推进拆迁进程已成常态。据腾讯新闻报道,2010年5月14日凌晨在呼和浩特新城区区府兴营村一房地产公司雇用无业人员进行的暴力拆迁,致使一名群众死亡,一名群众受伤,一名民警在出警时也受到攻击,脚部受伤。此例就发生在《征补条例》施行的前一年,而且并不算特例。在《征补条例》对拆迁人资格特意重构的背景下,仍放任征收方委托市场主体进行所谓的“委托拆迁”,无疑是开历史的倒车,置法律精神于不顾。
 
  实事求是地说,委托拆迁的盛行也与《征补条例》的规定有关。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本条又同时指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试问,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房屋征收拆迁的目除了营利还会是什么?征收方不能只看到法律允许委托拆迁,而忽略法律对受托主体的限制。
 
  据搜狐新闻报道,2012年6月,昆明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岗头社区岗头村约40.76公顷的集体土地,被确定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在这项地块上,包括有福德山一带的林地,有当地的十多户村民或租地承包、或开荒种植了几十亩的果林。经云南省国土厅批复及昆明市规划局批准,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凯房地产公司)作为上述改造项目的投资开发单位。经过政府招标,康宸拆迁公司负责具体拆迁工作。据介绍,2013年1月,岗头村村组集体已经按照昆明当地征地标准获得了65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接下来,负责拆迁的康宸公司开始逐户同村民谈判林地上的拆迁补偿事宜。因为对果树数量有重大分歧,村民王某拒绝康宸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康宸公司分别在2011年9月、2014年8月对王某的果林数目进行清点,但是王某拒绝签字认可。拆迁工作一时陷入僵局。2014年10月25日晚,康宸公司启动两台挖掘机驶入岗头村福德山,强行对王某等村民经营的果树林地进行拆除,致使约10亩果树苗木折断、毁损。事后,王某提出自己在林地上种植了两千多棵树,要康宸公司赔偿500万元。但是康宸公司最终只考虑综合赔偿70万元,双方分歧较大。由于拆迁前开发公司、拆迁公司都没有对事发现场进行公证、摄像等留存证据保全,所以虽然拆迁公司单方面对果树数目进行清点,但统计结果并没得到当事人及村组的签字认可,因此被毁果木数量就成了谁也说不清的“无头案”。由此,王某分别在2015年4月、5月、7月和8月4次到京上访。
 
  对于此案,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督查组在充分了解信访事项情况后,向五华区反馈指出五华区在开发岗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征地主体不适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该规定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家征收土地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本案中王某种植果木的福德山是农村集体山林,对其征收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征收主体非红凯房地产公司和康宸拆迁公司。对此,督查组指出,“法定职责必须为”。征收方不能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给市场化运作的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征收方必须承担起征收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
 
  此案虽然不是典型的城市房屋拆迁案,但督察组的意见完全可以并且应当适用于企业拆迁。因为《征补条例》也明确规定包括企业拆迁在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为政府。
 
  企业若遭遇“委托拆迁”,认为受托主体的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请务必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征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其他受托主体的拆迁行为侵犯了企业的权益,企业首先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知受托主体的权限范围。若受托主体实施的行为在权限范围之内,则企业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主张权利;否则,受托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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