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为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最高法提审违法强制拆除案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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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审理了许水云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申请再审案件并当庭宣判: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撤销原审部分不当的判决并责令进行行政赔偿。
强制拆除行为被判违法 最高法提审
2001年7月,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水云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
不过,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水云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却于征收决定前一个月被拆除。
为此,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三项行政赔偿请求。
案件经过金华市中院和浙江省高院两审判决均认为婺城区政府的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但是对于许水云提出的依据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涉案房屋被违法拆除的请求不予支持。许水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提审了此案。
最高法确认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 责令行政赔偿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许水云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涉案房屋确系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历史老房,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取得了所有权,其对涉案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婺城区政府的强制拆除的行为系侵犯当事人产权行为。
最高法认定:一审判决责令婺城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未能考虑到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已经比《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时间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参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许水云进行赔偿,无法让许水云赔偿房屋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二审判决认为,应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本案赔偿问题,未能考虑到涉案房屋并非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征收和强制搬迁,而是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婺城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第二项和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此外,最高法在判决中认为:如果许水云提供的纳税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经营性用房认定的条件,则婺城区政府应按经营性用房进行赔偿。
案件对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的监督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上述意见明确:产权保护要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数额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此案件开创性地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回归到本案件中,主要审法官耿宝建认为:当事人对一审、二审不服,主要理由是,区政府没有按法律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决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中都确认了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但也同时是认为此案应通过征收补偿的程序解决。最高院之所以提审此案,是因为如果按一二审判决执行,可能对产权人不公平,难以体现司法公平的公平正义。提审改判就是要解决实际赔偿时的房屋价值远远高于征收决定公告时的市场价格问题,要考虑通过全面赔偿来保护产权。此外传统观点认为,征收过程中的违法强制拆除,只能按照补偿程序进行解决。这样的观点会“诱导”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按照传统观点,违法强制拆除与依法强制搬迁最终结果一个样,给的钱一样多,而依法强制搬迁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这样所有“理性”的行政机关,都可能选择违法强制拆除。这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行政机关拆迁“经验”在传授。如果继续秉持这样的裁判观点,就不利于遏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就不能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局面。老百姓会觉得行政机关无法无天,同时也可能想:政府能违法,为什么我不能违法。这样的裁判,只能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太好。此案同时还明确赔偿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我们进行了一揽子裁决思路,融合了国家赔偿和征收补偿,我们希望通过判决体现产权保护意见中合理补偿的原则。
所以,我们的态度很明确: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就是要赔偿。因此,对许水云房屋损失的赔偿,不能再依据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而应按照有利于保障许水云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基准。同时,许水云因正常征收补偿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属于其所受直接损失范围,也应由婺城区政府参照补偿方案予以赔偿。
本案的判决对于很对地方政府而言,都具有警醒教育作用。第一,此案件反映了很多地方政府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法治方法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在这个案件中区政府态度一直是积极的,愿意进行补偿的。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久拖不决,一直拖到影响建设的最后时刻,选择了违法强制拆除。其实,政府完全可以在强制拆除之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如果政府积极、主动行使了这一权利,案子就不会走到今天。所以,区政府在依法行政能力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第二,政府的程序意识不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在2014年9月份被违法强制拆除,但一个月之后政府才作出征收决定,当地政府没有遵循基本的拆迁法律程序。第三,政府不能因过于强调行政管理效率而违法,法律才是真正保障效率的重要工具。没有法律底线的效率,是靠不住的效率。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启示我们政府在拆迁、征收过程中,要遵循完整、严密的法律程序,不能急于求成,要给法律留下时间,要给法治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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