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进行大范围的违章建筑的拆除,主要针对的就是企业,据统计大约拆除了四十多家,企业被实际拆除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刚刚建成不久还没有正式投入生产已经被强制拆除,我们针对这个问题采访到了企业方的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吴律师向我们介绍了本案的详细状况。
招商引资建工厂却是违建?
本案是发生在江苏南通市张芝山镇。张芝山镇有很多企业都是在2000到2006年间进行招商引资行为的,在张芝山镇的塘坊村设立了专业的工业园区。这个工业园区没有进行任何批准,但是现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工业园区的形式,企业经过招商引资来了以后跟塘坊村,包括跟其他的村都签订了相关的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了村里的土地,并且在土地租赁协议中都明确的写明是用于生产经营、使用于厂房建设并且生产经营,而且要为地方纳税政策作出一定贡献。这几点在双方的租赁协议中都有具体的约定。
有了具体的约定之后,所有的企业就紧锣密鼓的进行了实际的建筑行为,在这个建筑过程之后,大约在2005、2006的时候,所有的企业都进行了实际的经营生产,并且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工业园区,几十家企业都在一起,问问当地的普通人都知道这里是一个工业园区的性质。结果在2015年,南通市通州区有一个拆违章土地督察,要求建在所谓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上的建筑进行拆除,恢复耕地。
厂房拆除恢复耕地怎么办?
恢复耕地就需要这些企业把厂房进行拆除,但是张芝山镇镇政府在进行拆除的时候没有按照拆迁来谈补偿问题,而是直接要求拆违章,不予补偿,一分钱没有。这个时候所有的企业都不同意,企业都投入大量的资金,有些企业投入数千万在这里建设厂房。企业都想在这个地方好好经营,来给地方做贡献也给自己赚取利润。
但是2015年4月份的时候,张芝山镇政府向所有企业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其表现形式就是一个拆除决定,并且拆除决定中也没有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相关复议诉讼的权利。就简简单单的一张纸,没有经过任何的法律审核。相关的政府人员在做这个事情之前也没有调查取证、实际摸底、跟企业谈话等,这就是一种野蛮的执法行为。
四月份向所有企业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所有企业不服,大约在2015年7、8月份的时候,向当地的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销送达的所谓的违章建筑认定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在2016年年初也被法院裁定予以撤销了。
在送达文书后也没有给当事人相关的法律救济权利,直接在去年对上述四十多家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应该讲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万计,据统计大约造成好几个亿的损失。
这种野蛮的执法行为也遭到了当地企业的反抗,包括有的企业虽说没有行为反抗,但是也在诉讼上或是找媒体上都进行了反馈,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剧烈的反响。
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应给予企业赔偿
我们接受企业相关的委托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当地政府的这种强制拆除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且要求给予所有企业赔偿。
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所有企业是经过招商引资过来的,并且在政府的牵头之下跟当地的村委会进行了集体土地的租赁,租赁协议中有约定必须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之后企业也从事的是生产经营行为,并且取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
在法院的时候我们极力主张这一条,招商引资跟普通租地进行厂房建设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招商引资的前置行为就是政府允许、认可、鼓励我在当地进行实际经营建设,并且用于创收,用于实际纳税,也用于解决当地的工人就业问题和解决当地政府的一些实际困难。这种招商引资的行为从一个角度讲的话就是政府认可我建筑合法性的行为,当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确实没有取得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房产证、土地也是租赁而来,但是政府出现一种积极的态度,就是已经认可我建筑的合法性的一种基础。
对于这种状况,如果政府按照所谓的违章建筑没有走任何的法定程序就对企业进行了拆除,那么政府对于这块财产应不应该予以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认定是合法建筑才能予以赔偿。如果是认定不了是合法建筑,也就是说造成侵权的客体没有一定合法性基础的话就不能进行赔偿。现在是我经过招商引资,经过政府鼓励认可的建筑被你无偿的给强制的违法的拆除了,到底应不应该赔偿的问题。
以前判决当中几乎都没有进行实际赔偿,包括招商引资的,在这一次的判决当中实际告知我们,经过招商引资的并且有充足的历史原因的,政府从某个角度或者某个方向已经用行为或者态度表达一种认可,这个时候如果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也应该纳入赔偿范围。也就是说政府的表示对你的建筑,不管是行为表示还是书面表示,甚至市口头表示,都达到了能够认可你建筑存在的合理合法性基础了。
如果再遭到了违法拆迁或是野蛮暴力执法,都应该纳入赔偿范围。这是我们下一步要求和约束政府进行合法执法行为的一个前提,也是一个主流的行政法方面的思维。
行政法现在越来越要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跟政府的实际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行政相关执法程序,并且按照政府的信赖原则。其实这就是行政法当中所适用的行政信赖原则,也就是说我招商引资进来以后政府对我进行态度许可,我基于信赖在这里进行投资建设,不能打破这种信赖的基础,给我造成的损失必须纳入到补偿范围。
律师说法:属违法违规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是著名的中小企业拆迁维权律师,吴律师告诉我们在这个案件中主要体现了三个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在判决书中也实际阐明了,即便企业的成立是在建设行为之后,因为有很多企业是在边建设边申办营业执照的。即便企业注册时间是在厂房建设之后,但是行政诉讼法的主体资格来认定就是权利义务影响,但是也影响了他的权利义务,因为也是为了企业下一步生产经营而建设的厂房。
主体资格的认定不一定是这个违章建筑或建设就属于某一个人或企业,不管是以个人还是企业,以产生权利义务影响为主要判断标准。
2、招商引资的情况有别于自己单纯的租赁房屋或者租赁场地建立房屋的情况,招商引资是政府的一种默许一种认可一种鼓励,对于这种行为也是具体行为的体现,而不能简单的看成一种不认可的行为,即便没有取得相关的工程规划许可或房产证,但是这是政府一种实际行为和态度的认可,也是有效的。
3、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限制拆除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间,不能进行建筑物的拆除,不能对他的权力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因为他有复议诉讼的权力,他有进行针对性提起合法性质疑的权力,只有在进行法院最后确定了,就是违章建筑,才能采取实际的拆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