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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点:这八种违章建筑,可以进行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北京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涉嫌违章的建筑,并不是最后司法裁判确定的违章建筑。这种“违章建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复议和诉讼。从实践的维权情况来看,复议和诉讼往往都会使最终的认定产生很大的变动。我所根据十年的办案经验将“涉嫌违章的情形”总结为八种情形,您如果是因为这八种情形涉嫌违章建筑,一定要理清思路,认真对待,梳理一下自己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一,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原因在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城市和乡村最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是有所规定的,但是现在《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实践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是否满足了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违章建筑。根据上述情况,违章建筑是不可以随意认定的。
 
第二,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但是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比如有的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是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不应该随便确认是违章建筑。原因在于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就在区政府下面的规划国土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区政府做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对认定建筑合法性有法定职权。既然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的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实施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如果是本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则有申请宅基地、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对建房的行为首次进行规定是在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第四,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且取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这个概念如何确定?某个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主要是在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根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符合土地规划如何处理?不符合土地规划如何处理?符合当时的条件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能采取没收而不能采取限期拆除的处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定手续的,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解决。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证或者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完全可以补办手续,不能随便拟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比比皆是。
 
第六,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

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和无证的情况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这次总工会的《产权保护意见》当中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的表述。因为政府当时是令人信赖的政府,所以买断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即便没有相关的土地证照和房产证照,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即有一定的手续,只是证照不完备,这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这也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这里和前面第一条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条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并且有完整的相关手续,这里讲的是有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对这些土地、房产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时候,可能只办了一个手续就没有再办别的手续了,这种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第八,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成员,具有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后,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荒山荒地复垦,然后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或建设用房的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种情况,请一定不要放弃诉讼权。你将会在诉讼中发现,法律适用、客观事实认定、历史渊源、政府的信赖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违法行为等因素,都可能对确定违法建筑产生法律上重新认定的结果,甚至一些具体行为会对行政机关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动摇。


什么叫违章建筑?   


北京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认为:关于什么是违章建筑,国家法律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各地政府一般从规划、施工许可的角度去认定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或者超出上述该证的许可范围建设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实践中拆迁如果涉及到的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大多也是从这几个证入手的。

从违章程度的不同来看,违章建筑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也就是在自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但该施工建设未取得或超出建设、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另一种是无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也谈不上后续的审批手续,这种类型的违章建筑,往往会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
对于这些违章建筑的处理又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些违章建筑来说,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式。如果说违章建筑严重的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或者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那么,有关部门将会申请强制拆除。如果说这种违章建筑。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没有对市政规划建设产生很大的影响,也符合国家的安全建设规范,那么一般情况下采用罚款方式来进行处理。 


谁有权利认定违章建筑?


北京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带领的全国首席拆迁律师团队,多年来,专门从事企业拆迁、门面房拆迁等法律服务,经常遇到拆迁方直接和被拆迁人说,你这是违章建筑,按政策没有补偿或者是只有很低的补偿。实际上,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拆迁和拆除违章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迁方是没有权利在拆迁过程中直接认定违章。 

如果从规划许可的角度认定违章建筑,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经法定程序认定后,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才可以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认定之前,城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不能在执法过程中自行认定违章建筑。但是司法实践中,城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往往把违章建筑认定这一程序遗漏了,直接进入责令限期拆除的执法环节。

此外,即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面对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北京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对于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的诉讼应当注意什么?


北京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认为:违章建筑对于现在的被拆迁企业来说,好像一点都不陌生。拆迁开始了,只要你的经营场所存在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屋建筑都有可能接到乡镇政府或者区县国土局、规划局给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您的房屋进行了违章认定。处罚措施就是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如若不拆,政府帮你拆。这个时候我们往往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质疑通知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那整个复议或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那些点呢?
 

1、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其通知书中是否存在侵犯您企业权利的行为措施。比如讲,你必须在什么时间内拆除,如若不拆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也就是讲要侵犯你企业的实体权利了。这样才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复议、诉讼。如若当中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事实陈述,没有处罚行为。那就不具有执行力,也就不存在诉讼、复议的情况。
 

2、做出的主体和程序?


要看是哪个机关作出的。是否符合我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您所占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机关应该是区、县国土局或规划局。如果是集体土地那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经过现场勘查,以及调查举证等程序事宜。
 

3、权利救济是否告知?


在通知书中是否告知被处罚企业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告知被处罚人救济的权利,那他的诉讼时效就是2年,如果告知了那就是复议期限是60天,诉讼期限是3个月。
 

4、通知书实体内容是否正确?

通知书中所调查列举的事实是否正确、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处罚的种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范围之内的、是否经过相关听证程序等等。相关问题。违章建筑对于现在的被拆迁企业来说,好像一点都不陌生。拆迁开始了,只要你的经营场所存在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屋建筑都有可能接到乡镇政府或者区县国土局、规划局给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您的房屋进行了违章认定。处罚措施就是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如若不拆,政府帮你拆。这个时候我们往往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质疑通知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那整个复议或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那些点呢?


北京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根据长期的行政诉讼经验总结:

1、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其通知书中是否存在侵犯您企业权利的行为措施。比如讲,你必须在什么时间内拆除,如若不拆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也就是讲要侵犯你企业的实体权利了。这样才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复议、诉讼。如若当中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事实陈述,没有处罚行为。那就不具有执行力,也就不存在诉讼、复议的情况。
 

2、做出的主体和程序?

 要看是哪个机关作出的。是否符合我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您所占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机关应该是区、县国土局或规划局。如果是集体土地那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经过现场勘查,以及调查举证等程序事宜。
 

3、权利救济是否告知?

在通知书中是否告知被处罚企业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告知被处罚人救济的权利,那他的诉讼时效就是2年,如果告知了那就是复议期限是60天,诉讼期限是3个月。
 

4、通知书实体内容是否正确?

通知书中所调查列举的事实是否正确、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处罚的种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范围之内的、是否经过相关听证程序等等。相关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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