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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住改非”房屋, 该怎么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6-2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在征收过程中,我们常听到“住改非”这个词。那么,对于“住改非”,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与一般住宅房屋补偿又有什么不同,本文谨以此为题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住改非”房屋。

在现实中,由于历史原因,很多临街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将住宅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并且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但是在房产证上关于房屋用途却仍然登记的是住宅,并没有改成商业用途,这就是平常我们说的“住改非”房屋。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住宅,因此征收方普遍将其当做住宅房屋来进行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却认为自己一直是把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应该按照商铺来进行补偿,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就会产生较大分歧。那按照法律规定,“住改非”房屋又该怎么补偿呢?

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住改非”如何认定及补偿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策不一,但总的原则是给予适当补偿。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住改非”的认定标准以及补偿标准。但根据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的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条规定作为国务院发布的一项政策,在现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规定的情形下,对行政机关也具有约束力,各地在作出相应的征收补偿政策时,也应参照该条款,对“住改非”房屋给予适当补偿。

比如在南京,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2010年7月1日前的“住改非”房屋,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中规定,“住改非”房屋符合规定的,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广州,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改非”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时间段的不同,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的50%到70%给予补偿,并且实际补偿总价不低于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

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能够结合当地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够获得更合理的补偿。当业主的“住改非”房屋遇到征收,如遇征收补偿政策不合理,应该给予合理补偿的而不给予补偿的,这时应尽快委托专业征收拆迁律师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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