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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房子就真的保不住了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6-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为了快速推进拆迁进程,减少时间、人力、资金成本,以“拆违”代拆迁,成了很多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导致很多被拆迁个人或企业苦不堪言,又不知道如何应对。

  一遇拆迁房子就成了违建,奇怪!

  先来看个案例:张先生于1995年承包了村集体的果园并搭建了房屋及其他设施,随后一直使用,期间政府从未告知张先生搭建的建筑违反规划,直到2017年,张先生收到了政府下达的两份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拿到决定书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好好的房子怎么就突然成了违法建筑,拆还是不拆?房子真的就保不住了吗?就算必须拆除能不能拿到补偿?

  其实现实生活中像张先生一样房子一遇拆迁就成违建的现象十分多见。很多被拆迁户都收到过责令限期自行拆除的通知书,要求限期某月某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如不予以拆除,后果自负。面对这样的通知书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办。而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明确规定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如何应对?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这种情况很常见,我所也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下面简要为大家梳理几条应对策略。

  要重视,不能拒绝签收也不能放任不管

  很多人以为拒绝签收其决定书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对于拒绝签收法律是有规定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所以千万不要以为没有签收,就不产生效力。

  另外,维权时机很重要,总认为政府不一定真的来拆,结果贻误维权的最佳时机。一旦过了维权时机或者房屋被拆,维权的难度会加大。

  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是想拆就能拆的

  拆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只有在有权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之后,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才有实施强制拆违行为的可能性。拆违实施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采取事先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或者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强制拆违必须由拆违决定作出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该在强制拆除七日前发布通告由拆违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拆违行为必须以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前提。

  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应当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60日向相关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如果行政机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应当提出抗辩。

  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那么应当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认清其套路,不要被表象迷惑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属于无证房屋,而且因补偿安置不合理等因素,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那么无证房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由政府机关责令限期拆除。看似没问题,其实这就极有可能落入以“拆违”代拆迁的套路。面对这种情况,不能不重视但也不要恐惧,我们办理过很多类似案件,发现政府在组织拆迁工作时,违法行为数不胜数,每个阶段都有可能抓住关键点进行复议或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子不被非法强制拆除,也可以让他们在征收补偿的谈判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所以,不要被表象迷惑以为房子非拆不可,遇到问题多考虑一下,维护自身权益,拿到合理补偿并非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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