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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安徽征收补偿纠纷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12-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宋丹丹

导读:

本案一审被告因不服原判决,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宋丹丹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求,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当事人企业因道路扩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进场做了评估,提供了评估报告。针对评估报告的确定的补偿项和补偿金额双方均予以认可。但当地政府还需向上级政府请示报批。在这个过程中,报批下来的补偿项中把停产停业损失去掉了,只给了其他补偿项。当事人认为政府还需按照报告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到位。遂以书面形式向征收单位提出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申请书。征收单位未回复,遂提起补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单位应该继续履行补偿职责,遂判决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提出的补偿申请予以答复。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原告诉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驳回xx公司对界首市某局的起诉
3、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X月X日,xx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并进行生产经营,2017年X月,因界首市某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要,xx公司生产经营的砖场在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需进行搬迁。
根据界首市人民政府《界首市人民关于某改建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征收土地单位为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为征收具体实施单位。
在征收搬迁过程中,D镇政府依法对xx公司被征迁土地上的设施进行委托评估,安徽某公司接受评估,于2018年X月出具《关于对界首市xx有限公司的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结论为∶xx公司经营范围内机械设备为xxx元、窑体工程造价为xxx元、停产停业损失为xxx元,合计评估价格为人民币xxx元。经D镇政府向界首市人民政府报请批准,D镇政府将界首市人民政府批拨的XXX元给付xx公司。
2020年X月X日,xx公司以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没有完全向其履行征收土地补偿职责为由,分别向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申请要求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界首市某局于2020年X月Y日收到,D镇政府于2020年X月Z日收到。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收到xx公司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予答复。为此,xx公司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经审查,一审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界首市某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征收单位系界首市某局,D镇范围内具体实施系界首市某局委托D镇政府进行,故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均具有对xx公司所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予以答复的义务。D镇政府依法对xx公司的设施等进行委托评估,按评估结论已履行了部分补偿,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在收到xx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xx公司诉请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履行关闭搬迁的法定职责应予支持。
Xx公司诉请按照安徽某公司2017年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确定的补偿金额予以合理的补偿,因该价格评估意见书系其单方委托作出,缺乏合法性,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界首市某局、D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上诉人界首市某局、界首市D镇人民政府各负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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