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王豪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张AA系YH屯村村民,其子张LL与本案原告任SY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张MY、张MH。一家五口户籍登记在一户,户主为张AA,张LL婚后对部分房屋进行了修缮。另外,因张LL对张AA的哥哥张AB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村委会同意张AB的房产归张AA户所有。2020年,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片区实施房屋土地征迁,YH屯村在征迁范围内,依据征迁政策,张AA一家可以分户进行补偿。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将补偿款打到张AA名下。协商后分别与征迁方签订了安置补偿核算清单。同年11月,原告任SY、张MY出具撤销授权声明,撤销赋予张AA的一切授权事项、权利及权限,声明本次安置补偿款仅限于本人领取。并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向征迁方发出律师函,告知撤销向张AA的授权。2021年1月12日,征迁方已经向被告张AA拨付三户全部征迁补偿款9万1元。而补偿款发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补偿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
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严重侵害自身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王豪律师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
裁判观点:
本案征迁补偿款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信的民事活动原则,兼顾被征迁财产的原权利状况、当地民俗习惯,结合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安置补偿核算清单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合理的分配。
安置补偿的楼房及安置补偿核算清单第4-10项补偿款是按照分户及户内人员情况进行的补偿,与宅基地面积及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无关,因此安置补偿的楼房及该部分补偿款应当归各户所有。安置补偿核算清单第1-3-项补偿款是对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按照规定折抵后的补偿,赔偿项目第1项抵扣回迁安置房面积后房屋补偿款,系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抵扣每人55 m²后剩余部分的补偿。第2项宅基地补偿款是分户后,一户的全部宅基地面积的补偿款。第3项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补偿,实际为宅基地面积减去建筑物面积后,剩余宅基地面积的补偿。该3项补偿与分户多少没有关系,与原宅基地面积大小及地上房屋面积大小有关。
原被告就原两处房产的宅基地及房屋是以三户分配,该分配是按照征迁政策,最大化征迁利益从征迁方取得征迁款而进行的划分,与被征迁财产的真实权属状况不符,如果按照三户签订的补偿清单分配,既不合理也显失公平。纵观本案证据,从任SY与张LL出具的保证书可以看出,双方夫妻关系并不和睦,长期在外生活,对张AA扶助也很少,任SY、张MY在签订安置补偿核算清单前出具了由张AA代收补偿款的授权委托书,而在签订安置补偿核算清单后,马上声明撤销对张AA收取补偿款的授权,由此也可以看出,任SY的出具保证书及授权书的目的很明确是得到补偿款,但是安置补偿核算清单的签订,是与保证书、收款授权书直接关联的,如果撤销收款授权,那么安置补偿核算清单应当从新协商签订。从张AA的安置补偿核算清单中宅基地及房屋只分配了55m”,而将大部分宅基地及房产放到其他两户名下也可以辅证,安置补偿核算清单与保证书、收款授权的关联性。因此任SY、张MY单方撤销张AA收款授权的声明没有得到征迁方的支持。该3项补偿款的取得是因两处宅基地及房屋得来。老房系张AA建造,按照农村习俗,儿子长大结婚,父母要准备结婚房屋,张LL与任SY结婚后与张AA居住在一起,没有批准新的宅基地,后因受遗赠取得张AB的一处房产。
因此两个院落可以视为张AA与张LL夫妻每人一处。现两处房产均已征迁拆除,且任SY、张LL对老房也有修缮投入,张AB去世也部分出资发送,故将两个院落房产合并一起,由张AA、任SY两户均分。由此确定补偿清单前3项补偿款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将被告张AA视为一户,三原告与张LL视为一户,两户均分前3项补偿款。原告张MY是按照征迁政策分户,实际并未分户,张MY系张LL之子,应当与张LL分户,其应得补偿应当包含在张LL户宅院内。因张LL明确表示不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张AA,以及任SY张LL的夫妻关系现状,本院决定将张LL应当分得的补偿款从任SY户内析出,留在张AA的补偿款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之间系家庭关系,对于家庭财产所得补偿款的分割发生纠纷,利息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 条、第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A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SY张MH、张MY征迁补偿款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