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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开始土地征收,但是说我们没有环评,我们就把厂子搬到了山东,至今补偿没谈拢,北京的厂房已经没有实际经营了,现在又要强制拆除,我能主张什么补偿?
吴少博律师:首先07年进行土地征收,没有环评,我想问各位一个问题,没有环评,你就没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了吗?那么环评就是获得一个补偿权利的基础吗?
首先,很简单,环评涉及的利害是什么问题呢?
环评涉及的是企业经营合法性问题,取得了环评,再取得排污,才能取得一个完整的企业合法性。
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合法性,可能会影响你获得什么?企业经营性损失,也就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但是对你的土地、对你的房屋有任何影响吗?没有任何影响。
不动产的补偿是不动产的补偿,经营性质的补偿是经营性质的补偿。一个企业在遇到征拆关的时候,他的三个补偿项目是在整个的补偿当中要占到70%以上的。
哪三大项?土地、厂房、经营损失,这三大损失是涉及到企业获得整个补偿当中最重要的三个方面。当然有些企业也会谈到,我有重型设备等等这一类的,我有隐性财务成本,这一类的,当然也应该获得相应补偿,但是一般的制造性行业在遇到征拆关的时候,他获得的补偿的来源,最重要的就这三个方面。土地区位价、厂房重置价、停产停业损失,所以我要跟各位要说的是,这个没有任何问题,环评并不影响你获得补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反过来讲,如果这个企业关停,以你没有环评来处罚你,企业要停止生产经营了。这个时候就延伸到了什么?是处罚性关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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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有一个行政补偿的基础了。这个时候可能会产生影响,但如果这个时候后边又有背后的原因,比如招商引资的原因呢,他可能你又恢复了请求权的基础,所以这个东西要看你具体面临的什么情况,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要强制拆除,如果对方把你强制拆除了,你所有强制拆除的损失都要给予补偿。我在这里要跟各位谈一个观点,这也是最近这一年左右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一个裁判观点。
以前我们认为补偿是补偿,赔偿是赔偿,特别在土地征收当中。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如果说对方给你拆除了,其实引起的应该是行政赔偿关系,但是你在进行行政赔偿的时候,其实把补偿已经纳到其中了,法院在裁判的时候,已经把补偿纳入到你的行政赔偿诉讼当中了,但是还有超出的,超出的部分是指造成的你补偿范围之外的损失,比如讲把设备给你砸了,设备要给你补偿,设备砸的损失要给你补偿,也就是说其实这个时候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是超越原有的补偿范围。为什么?因为强制拆除给你扩大性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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