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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前,造成企业无法营业,对其损失能否单独主张?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9-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征收拆迁决定公告之前,造成企业无法经营,对其损失能否单独主张?

 

吴少博律师:昨天有个企业就问到这问题,我们都很清楚一点,就征收拆迁决定公告视为征收决定之日,视为评估的评估始点。如果你早早的就开展了所谓协议征收,然后因为协议征收的问题,拉闸限电断水断电,造成我企业也好,商铺也好,不能实地经营。

 

针对这一段时间,比如2000年开始你开始实施征收行为,但是2005年你才取得征收文件,中间这五年的时间,你就变相的造成了我企业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了。那么这五年时间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能不能进行单独性主张?

 

不跟征收拆迁的补偿同等范围,或者说纳入到征收拆迁范围,那可不可以?

 

这是可以,很简单,这是一个什么行为?这是一个侵权行为。这不是一个征收所造成的后续的,因为征收那个时点一旦确定,他给你补偿的是你征收之后的所有的损失。

 

那么你就等于征收时点没确定,征收之前所造成的损失。那么这就是一个侵权性损失。由侵权机关,当然这里头可能涉及到行政机关,也可能涉及到行政委托关系,也可能涉及到村委会的侵权行为,甚至到涉及到第三方公司的个体侵权行为。

 

那么你确定完了主体以后,可以单独来主张你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比如以我前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平均利润,作为参考目标,来主张我一段时间的停产停业损失周期,这是没有问题的。首先这是单独可以主张的,第二,主张的时候,你要结合你主张之前的企业经营状况,来进行实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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