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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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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身在南昌的李女士房子因为要修建地铁而面临拆迁。彼时拆迁谈判尚在进行之中,具体细则还未出台。某天拆迁方突然给李女士打来电话,希望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许诺其优先挑选安置房的权利。李女士为了挑选到心仪的安置房,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虽然拆迁补偿合同一片空白,但在拆迁方工作人员的一再保证下,李女士还是签了名字,按了手印。两个月之后,拆迁正式开始。李女士收到了房屋拆迁补偿,但金额却远远低于拆迁方当初所保证的那样。李女士立即致电拆迁方和开发商,要求他们给出解释。结果对方却有恃无恐地拿出了李女生当初签名捺印的拆迁补偿合同,只是当初空白的地方都已被填满。最后安置房的挑选仍按照抓阄的顺序来确定。
李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拆迁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博弈,前者会想方设法降低拆迁成本。由于前些年拆迁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导致了一些极端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政府便逐渐收紧了拆迁政策,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也越来越没有空间。“空白拆迁合同”便成为拆迁方越来越惯用的手段。许多被拆迁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贸然签订了空白的拆迁补偿合同。实际上,并不是说签订的空白拆迁补偿合同有效,只是很多时候由于被拆迁人不设防,导致其事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签订空白合同的事实。这也是拆迁方亲睐此种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无锡市安泰气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夏渎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锡滨民初字第02423号),原告安泰公司的赔偿理由主要为: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仅被告知了拆迁补偿款金额,是在空白的纸张上签名、捺印和盖章,安置协议无效。被告胡埭镇政府辩称:安泰公司所称在空白补偿协议上签字不是事实,双方经多次协商后确定补偿金额,在将相关内容逐项输入电脑后再打印文本、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包含内容众多,款项也非一次性领取,不可能如安泰公司所称在空白合同上盖章并且之后安泰公司也不保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安泰公司主张,其在空白的《补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该协议书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无效,安泰公司对该项主张负举证责任。首先,安泰公司对此仅提供其他涉拆企业的书面证言予以证明,因相关证言未有相关企业的知情人员到庭作证,又因相关企业与所证明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便到庭其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从协议书内容上看,协议书主文除通用的格式化内容外,也包括房屋坐落、评估价值、补偿总价、付款方式、搬迁期限等众多需个别确定的内容,还包括”其他约定”这一单独协商确定、内容不一的部分,如果确如安泰公司所述,各家拆迁企业都是先在空白纸上签名、盖章再打印协议,该协议书难以制作完成。再次,从2010年9月进入拆迁到2011年10月签订协议,双方间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达成补偿额为142万元的补偿协议,过程并不轻松、顺利,在此情况下却以相信拆迁工作人员为由,在可能没有任何保障的空白协议书上盖章、签名,况且,该补偿款中的首笔付款还要在1个月后,尾款更是要在1年后才能领取,安泰公司所陈述的协议签订过程以及在协议签订后也未保留的事实主张,明显悖于常情、常理。最后,对协议书上安泰公司签名、盖章的形成情况,在本院释明后,安泰公司也表示不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证明。综合以上理由,安泰公司主张其在空白纸上盖章、签名才形成《补偿协议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由此案出发至少能得出如下两个结论:
1. 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是违法行为,所签合同没有效力。本案中,原告主张签订的是空白的拆迁补偿合同,应当无效;被告予以否认,辩称是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法院也是在不能认定双方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合同的基础之上才判定原告败诉。因此,就法律及司法实践而言,若签订的是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效力不被认可;
2. 证明所签为空白拆迁补偿合同的举证责任在被拆迁人一方。这也是为什么拆迁方亲睐空白拆迁补偿合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中法院明确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安泰公司主张其在空白的《补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该协议书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无效,安泰公司对该项主张负举证责任。这与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的性质是吻合的。与其他拆迁纠纷属于行政纠纷相比,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自然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被拆迁人千万不要以为只要诉讼对手是行政机关,就一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那么,一旦能够证明签订的是空白的拆迁补偿合同,被拆迁人应当如何进行维权呢?吴少博律所提醒大家:既然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或曰合同纠纷,《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殊值关注。在笔者看来,被拆迁人至少可以以如下事由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第四项表述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拆迁只得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如果拆迁方普遍与众多被拆迁人均通过空白合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则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拆迁方通过作出虚假保证的方式,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完全可以评价为欺诈情形;此外,拆迁补偿合同一般采取格式合同形式。但并不是任何格式合同条款均是有效的。如果显失公平或者违背了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则被拆迁人可以主张无效。当然,并不是说以上事由均可适用,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甄别以求对号入座。
最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在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当然,免除后患的做法就是拒绝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合同,寻求专业维权律师帮助主张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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