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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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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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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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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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1.涉案厂房的损失赔偿。虽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材料证实涉案厂房为合法建筑,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有关行政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对此,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确认和默许,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范畴,应予保护。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2.涉案厂房内的动产损失赔偿。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需要对强制拆除活动相关事实作出合理释明(如现场是否制作清单、有无影像记录等),这是国务院推进执法全过程公开的硬性要求和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素。人民法院对此应在实体审查中结合案情加以核实,如果双方客观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权根据《行诉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
3.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无论对行政强制行为本身,还是对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都应当充分考虑警示和教育实施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体恤和关爱被侵权人,强化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4.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一方面,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均应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而行。在全民守法的时代背景下,进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理应积极消除违法状态,而非漠然处之,更不应对有权机关作出的行政命令置若罔闻。另一方面,有权机关竭诚尽职查处违法建设,恢复城乡规划秩序,亦应依法进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关于拆除案涉厂房的赔偿问题。违法建设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行政赔偿。建筑材料虽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但若当事人因不易拆除、价值不大、拆除成本较高等原因而明示或暗示放弃,则亦不产生行政赔偿。若当事人未放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不适中、不正当的手段、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导致建筑材料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则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行政赔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在行为意义上都应当积极提供证据,以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及时作出裁判。但在结果意义上,仍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此种举证责任通常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在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而言,厂房内的财物属于动产,可以移动、搬离。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案涉厂房时,未对厂房内的财物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由再审申请人确认,导致原告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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