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企业拆迁 > 实战篇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建朋
    翟建朋 主办律师

    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卫洋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玉玺
    赵玉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豪
    王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美玲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凯东
    宋凯东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前公务员,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转型律师以来,...[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瑞
    徐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在行政、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帆
    张帆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不能针对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12-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在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其是否与征收行为就不再有利害关系,是否就认定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征收土地行为的诉权?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就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是否能够对征收行为再提起行政诉讼,分享自己的看法。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1、当事人“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起诉时,并不要求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一定就是真实客观、合法合理的,只要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确实因被诉的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即可。

2、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可以大致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实施行为,补偿行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却又是独立的。由于补偿行为与征收行为是分离独立的,因此当事人即使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补偿款后,仍然认为之前的征收行为违法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像大部分地方法院那样认为,当事人既然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就不再产生实际影响了,被诉行政行为与当事人就无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起诉不予立案,这一观点明显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3、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只有在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有权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即法律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一般指的是对被征收土地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上述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诉权

一般来说,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对补偿数额的认可,我们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不能因不满意补偿数额而再提起诉讼。那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意味着对土地征收行为也放弃了诉权呢?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当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在获得补偿后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那么当事人是不能再就约定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补偿安置协议对此并无明确约定,那么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意味着对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放弃诉权,如果当事人认为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现有司法实践及当事人起诉应注意事项

虽然我们认为除非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的,即使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当事人仍有权就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地方法院基本不会采取此种观点,现有的支持这种观点的判例,基本都是最高法再审或申诉的裁判。

同时,当事人若对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根据2018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一年。二是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不能对整个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具体到某一行政行为。

当事人如果对补偿数额有争议的,一般来说最好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即使是认为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有违法的,再想提起行政诉讼,就很难了。即使最高法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再就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是持支持态度,但各地方法院对此基本持否定意见,并且当事人起诉一方面既要注意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也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期间才能有结果,而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风险。因此提醒各位当事人,要谨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起诉也要做好打持久战及可能败诉的思想准备。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