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门解决企业拆迁关停补偿低的问题,目前已经为全国800多家企业成功争取到满意的补偿(可在案例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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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维权我们是专业的,系统的,全面的!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都不清楚到底企业应该怎么补偿?补偿项目有哪些?企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又有哪些?不同行业的补偿项目相同吗?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是大家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此为大家汇总了近期咨询比较的多企业厂房拆拆迁补偿项目。
企业厂房拆迁补偿项目有六部分补偿,缺一不可。
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2、厂房重置成新价。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费。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4、装修附属物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5、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6、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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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拆迁补偿根据实际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很大,我们根据实际办案,总结了常见的五种评估方法:
这五种评估方法,实践中我们推荐收益法。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
按照房地产评估规范、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当中一共列举五种评估方法。在实践当中有四种是频繁使用的,今天着重介绍一下这几种评估方法。评估的方法直接影响了最后所得出来的评估价值以及认定房屋土地价值所在。到底选用哪种评估方法来进行实际评估对被拆迁企业来讲是很重要的,因选取的评估方法不同在实践当中补偿价格相差数十倍之多都是很正常的。
征地拆迁中五种评估方法分别是: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
第一、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最常见的评估方式,也就是所谓企业的地上建筑物、厂房进行重置。选择一个评估时间点,假如要求五月一日起进行实地征收,由这个实际的评估时间点所得出的重置价值。例如,土建的价值+人工的价值+相关税费的价值=所得重置价值,再扣除相应的折损率(70%或80%等)。
成本法在以前运用相当广泛,土地价值,房屋价值都可以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现在590号令以及建设部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都要求按照市场比较法。
第二、收益法。在590号令当中是有相关的要求,如果用于生产经营的对于其生产经营的评估要运用收益法,其实也就是预估一下未来预期收益,选取适当的资本化率来体现,把资本投入到不动产所带来的收益率。资本化率的概念在实践当中不常运用,意思是把不动产房屋、土地投入到相关的收益当中所产生的利润率。
收益法主要评估一些在实践当中进行实际生产经营的商业性质的主体,一些劳动附加值比较大、劳动性密集的行业、专利技术性行业可带来的劳动收益成几何倍增长的行业,原则上对其行业企业应按照收益法进行实际评估。
收益法在实践的过程中运用不是很多,在实践过程中与评估公司进行交涉的同时评估公司未涉及收益法部分,评估公司运用较多的是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两种。
第三、市场比较法。需要注意的是,参照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意思就是要根据同区位、同地段、同性质(国有、集体)、同用途(商业、工业、住宅),商品房包括住宅和商业用途。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什么用地,要参考附地范围之内相同性质的用地价值,主要是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的价值。
第四、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在实践中运用不多,例如我所律师在贵州云岩区遇到的案例,开发商反过来作为被拆迁人与政府交流,必然运用到假设开发法来进行实际评估,开发商需要土地利用实际开发,土地开发后目的可能作为商业、住宅也有可能是厂房,需要运用土地开发满足开发的主体要件。
所以要预估出土地开发后的价值,扣除相应的税费、土地利用后相应的损耗等,所体现出的市场价值。
假设开发法很多中小型企业都希望适用这种方式方法,特别针对一些未利用的土地,也就是开发商购买后没有实际利用,还在进行申请审批规划等相关文件的时候,占用土地的行为就应该运用假设开发法来进行评估。例如,唐山某钢铁企业,企业进行外迁,剩余土地与政府进行协商如何评估剩余土地的价值,必须运用假设开发法来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实践当中运用相对较少。
第五、基准地价修正法。基准地价修正法主要是评估土地在进行实际区位确定的时候使用的一种评估方法。按照土地的位置确定修正的系数以及修正出来最后的价值,在实践当中应用不是很广泛。
在实践当中我们常见的是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的评估方法,但是,我所律师在次强调提醒中小型企业如果产生的收益较高,并且是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以及技术专利行业,本企业前景预期可能成几何倍数增长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收益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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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企业拆迁评估对企业获得最后补偿影响有多大!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
拆迁补偿问题是一场“拉锯战”,拆迁评估作为这场“拉锯战”的核心,在企业征收拆迁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将直接关系到谈判的砝码和最终可以得到补偿的高低。那么具体来说,一场企业拆迁评估之战到底对企业补偿影响几何?下面以我所在吉林代理的一个企业拆迁为案例来具体说明。
2011年1月19日出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相关配套的房地产征收评估办法,要求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完成前置文件,做出征收决定,再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征收公告,如果没有完整的合法征收前期文件,就属于违法征收。实践中出现的协议征收、协商征收等形式,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用市场概念去理解,就是指公平交易的行为。
我们的案例首先涉及到的一个关键行为是:对方在没有任何征收文件的情况下,要对我们实施征收。不过最后征收方也认可了其为协议(协商)征收,属于公平买卖的关系。前期双方主要围绕“到底是协议(协商)征收还是正规的征收”来过招,如果是协商征收,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则根据市场价值进行房屋、厂房等最后的评估结果。但是按照正式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则可以依据建设部的配套办法,即建设部的房地产评估规范来进行实际操作。双方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实际的谈判,谈判过程中引入实际评估,因为已经造成了必须搬迁的客观情况,即两条路已经修通,只等厂房拆迁进行公路合拢,所以必须全面实施征收行为。当事人也了解到这一点,所以他唯一希望的就是在评估过程中不要损害企业利益。
我所对企业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首先,该企业有个特殊的地方——生产的产品是地铁设施的某一部件,而且全国能生成这种产品的只有两个,一个是国营企业,另一个就是我们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全国地铁设施的这一部件有将近50%的市场份额是由该企业进行供应的。而政府没有考虑到该企业的特殊性,只是简单地按照成本法计算了厂房、土地、停产停业的补偿数额,给了一个极其简单的评估价格。这个价格一开始是非常低的,在接案之初,我们收到的评估明细表显示的总额是1081.4万,当中对一些机械设备、附属设施厂房的补偿等都是按照自认为的通俗性理解进行的估价——厂房围墙数量是614米,按照每平米280元补偿(根本不知道280元是怎么来的);下水井按照每平方米1200块钱——完全没有对评估单价进行实际的区分。评估明细表中写明,该企业的有证土地面积是17500平方米,加上厂房面积4100平方米,初评估价为1018.4万。后来,双方对协商征收和合法征收进行了激烈的谈判,对方当地的拆迁办答应我方,可以按照我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来估价,但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得出评估结果。于是,我们选用了收益法。
建设部出具了五种配套办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法,我们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所规定的“经营企业可以参照收益法进行拆迁”,得出的补偿额度是8123万。我们极大的考虑到了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在市场当中占有的份额、当地的固定资产收益以及具体的系数选取,采取了比较大的额度,最后得出8100多万的评估价格。拿到评估价格后,对方感觉特别诧异,双方之间竟然有7000万的差距!同一个企业,同样没有漏评落评的地方,评估的主体、固定资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停产停业损失等从物理角度来看都是一致的,但结果却迥然不同,产生了将近7倍的差距!
我们把评估意见拿到征收办的办公会上,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并且作了说明:如果认为我们要的高,不要只看数字,说出不合理的地方,毕竟我方选取的评估方法是你也认可的,按照收益法,计算的土地以及厂房的面积和性质都是在你认可的初评范围内的。从物理的状态来讲,没有任何的变化,只不过我们在评估方法和评估系数上更加严肃。对方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根本没有采取一种严肃的态度,所以选择的一些评估方法以及基准数完全是单方面的定价,这种评估完全是评估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做的。双方最终决定协商征收,依据收益法并结合市场公平交易的最大值,按照我们所提的方法,委托另一家评估公司进行重新评估,再来谈拆迁补偿的问题。最后一家公司以咨询评估报告的形式作出评估(咨询报告与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不同在于咨询评估报告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后来交付的咨询评估结果是5113.5万元。由最早评估的是1081.4万,和我们报的8123万,到最终结合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公司的估值,达成协商5113.5万。
我们翻看了这份评估报告意见,发现还是以成本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为什么不运用收益法呢?在该报告的解释中,只有这么三行话来描述——“估价对象的房地产本身并非租赁经营,其净收益不能通过租赁收入进行测算,而现在市场上同类租赁市场收益又比较低,不能反映房地产真实的市场价值,所以本次咨询评估不适宜收益法评估”。这在我们看来,是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的,用简简单单三句话否定了建设部房地产评估办法所提出的收益法。但是另一方面,他所评估出来的价值跟我们的评估结果差异并不是特别大,这也是让我们反思的一个地方。
一场企业拆迁评估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技术规范是什么,完全没有相应的渠道,这就是我们在此次征收评估中感到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可以直观体会到企业拆迁评估之争到底对企业产生了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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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承租人的补偿问题研究
近来有很多关于承租厂房、门面房、商铺与市场摊位等经营户遇到拆迁如何补偿的问题,我们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一般的承租户在遇到拆迁的时候无非主要涉及到四个问题。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
第一,主体资格问题。在我国的《拆迁管理条例》和2011年之后的案例中确实表明,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是被征收人,承租人只能以利害相关人论定。也就是说从主体资格上,承租人没有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只是与拆迁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在主体资格方面,承租人与房屋的所有权人相比具有一定瑕疵,而且在实践当中,征收方也不针对房屋的承租主体。但可以经过一些法律程序,努力让征收方把你认定为拆迁过程中具有一定主体地位资格的人,然后单独谈补偿,这是一种最佳的状态。
第二,拆迁法律关系问题。征收公告的时点必须是在承租方合法承租期限之内,比如承租人的承租期限到6月1号,拆迁公告的发布日期是5月29号,哪怕是5月30号,也是在承租关系期内发生的,这样就可以以利害相关人的身份确认承租人是因拆迁所导致损失的主体。如果发生在6月1号之后,双方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承租关系不复存在,那么合同关系之外的拆迁就与承租人没有实际关系了。
第三,补偿项目问题。承租人是实际经营者,是除了土地和厂房之外的实际添附者,甚至有些承租户在原租赁的厂房基础上自行扩建,那他就是扩建部分的所有权人,因此能够获得扩建部分的补偿。这种情况的前提是承租方没有放弃承租关系中的利益。有些出租方在进行出租时会和承租方就此问题进行商谈——如果遇到拆迁,那么扩建部分属于出租方的——如果承租方放弃了自己的利益,那么这部分就不属于他了。另外,承租方所添附附属物的补偿应归于承租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也应该属于实际经营的承租方。在此着重强调,在要求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时候,承租方的营业注册地必须在这个地方,因为从合法角度来讲,如果不能证明在这个地方存在营业行为,那怎么会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损失呢?这样逻辑关系就讲不通了,所以说承租方的营业注册地必须在此。此外搬迁费(搬可移动的附属物、机器设备、生产的附属设施等都属于搬迁费)、一次性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附属物、重置费和其他可能在拆迁中可以获得的奖励,承租人都权获得,只是最后不一定百分之百全获得。实践当中有个概念,出租的行为也是房东,即出租方的一种经营行为,前提是必须取得出租许可,有些时期乡镇、街道办都办理这种出租许可证。出租方有完整的出租许可证,就可以被作为一种经营行为,所以在停产停业损失这方面,也应该给出租方适当的补偿,这就可能会出现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补偿分割问题。
第四,法律程序问题。基本上涉及到两个民事诉讼程序。一个是起诉承租方,要求腾房。由于房屋土地遇到拆迁,所以起诉要求腾出现有租赁房屋,这是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腾房之诉。还有一个是分割。如果征收方和房东已经把你的利益,包括停产停业损失、附属物、机器设备等,已经被签进合同里了,就可以起诉房东要求分割补偿利益。实践当中还有一种不常见情形,如果拆迁方和房东签订了补偿协议,拆迁方可能会共同起诉承租方和房东要求腾房,因为承租方是实际占有人,房东是房屋所有权人。前两种法律程序,即租赁合同之诉和分割之诉在实践中比较常见。
推荐阅读:企业拆迁过程中的房东与承租人的分割之诉
http://www.cqwq01.com/article/1709.html
我所为大型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评估意见书 吴少博律师(免费咨询:010-61057018)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在实践中感受到,很多规模比较大、盈利效果比较好、当地纳税比较多、专利技术比较密集的行业在进行评估或者征收法律实施时,会遭遇到很多难点。出于为客户排忧解难的目的,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和评估意见——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出具法律意见,但是评估意见鲜少有律师事务所承接,众多律所一般不确立这方面的工作业务。但是我们在工作当中,发现很多客户有这方面的急迫需求,他们在找我们的时候往往会谈到,不管是企业自己委托的评估公司,还是对方委托的评估公司,都无法准确评估出征收拆迁给企业所造成的真正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而委托的评估公司都只从固定资产即有形资产的角度进行评估,不管他们是按照拆迁评估还是资产评估的方式,都具有不可避免的狭隘性,满足不了企业的长远收益及其在客观当中的企业现状。后来吴少博律师团队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形成了只要承接这种大型的企业,就都要为我们的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跟评估意见的工作业务。
大家都清楚,评估是一个复杂繁琐的流程,当中涉及到一些技术层面的专业性问题,原则上应该是由有资格的评估公司来出具评估报告,但是很多客户拿到评估公司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后,感觉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或者说根本没有把企业所遭受的损失罗列当中,而只是全部进行评估技术的处理,仅仅是依据固定资产来进行成本核算,给出一个结果而已,根本没反应出企业在市场上的真实价值。
吴少博律师团队认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在研究交付客户的评估意见时,都要从该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且当中所罗列的每一个项目、所吸收的每一个参数、所能够达到的每一种评估方法的选择,都采取一种最优的方式,一种最能够满足企业主由于征收拆迁而中断经营、无法恢复生产所造成的全部客观损失。吴少博律师团队在这个方面应该已经做到了别人所不能做到的深入研究。
简单谈一谈我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评估意见。我们曾为上海、吉林、江苏等地所出具过法律评估意见,我们从最专业的角度,结合当事人的具体现状和评估方法的选择、结合当地市场的客观因素,最后作出评估意见。在这方面姑且属于全国首例,尚未有其他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这方面的业务,也达不到相应的层级。如果当事人需要这方面的信息,或者想进行这方面的讨论,就可以到我们律所共同探讨,“从认真做起,为客户服务”一直是我们所秉承的专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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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惯用的拆迁招数大解析
在遇到拆迁(征收)时,作为拆迁方委托的拆迁公司为了达到让被拆迁户迅速低价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招数。让我们来开一下眼界吧:
(一)政策压人
拆迁一开始的时候,拆迁工作人员说的最多的永远是:这是政府制定的政策,谁也不能改变政策。常见的理由有:政策是政府制定的,谁也没有权利改变政府制定的政策;如果因为你这一户改变政策,那么以前签了协议的都要回来找我们,我这个项目也拆不下去了;最后补偿协议都是要经过审计的,不符合政策的补偿协议最后审计也过不了;不是我们不想帮,如果我们给了你政策以外的补偿,最后纪检就要来找我,我们不可能因为帮了你把自己弄进去。种种理由,就是为了让你相信:你只能接受政策确定的标准,其他的要求都是徒劳,不现实,也不可行!
试问是什么政策?谁颁布的政策?经过了谁的批准?政策实施的依据是什么?政策是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冲突?
当你提出这些质疑的时候?他们就会给你扣顶大帽子,说你和政府作对,这就是拉大旗作虎皮,是真的政策还是假的政策全在他们的说法上,即使补偿的项目和数额与颁布的政策不一样,他们依然有话说:政策与现实结合,结合的程度在我们掌握。好像他们就是政策,就是法律。
那么政策真的是不能改变的吗?经历过拆迁的人都知道,每家每户,尤其是企业拆迁,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公开的按照政策执行,很多房屋条件差不多的企业最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价格可能相距甚远,但是他们在拆迁初期拒绝你的补偿要求的时候,政策不允许就是最好的理由。
(二)虚假询价
一般拆迁工作人员在宣传拆迁政策以后,就会开始问你:这个地方你想要多少钱?要这么多钱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你以为拆迁人是在真心向你询价,就你报的价格去认真核对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并对你的报价进行下一不的讨价还价,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如果拆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的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并且像他所说的那样政策不可改变的话,询价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补多少钱取决于政策的规定,而不取决于你想要多少钱,他直接应该和你讨论的是按政策算出来这个地方应补多少钱,而不是问你想要多少钱。
拆迁工作人员所谓的询价只是想摸清你的心理低价,在摸清心理低价的情况下决定下一步的谈判策略。如果你要价不高,他会在你报出价格的基础上压一压,尽快的促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即使双方谈不成,以后想改变这个低报价也会很困难。如果你要价超出他的预期,那么下一步你很有可能面临的是暂时的搁置或者是能给你施加压力的强制手段,比如断水断电,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责令停业,甚至有可能列为下一步的强制拆除对象。总之,在没有形成相对平等的谈判平台的基础之上,报价无论高低,都会使你陷入被动。
因此,我们律师的建议,在拆迁的前期阶段,在双方没有真正形成谈判平台,谈判的初步意向之前,尤其是拆迁人的真实报价没有出来之前,不要贸然报价,否则,会使我们的整个拆迁谈判陷入被动。
(三)利用人性
别看拆迁工作人员大多都五大三粗的,有时候他们也会用一些怀柔政策:兄弟,看看要多少钱?哥哥替你跟拆迁公司的哥们说说,尽量给你多加点,差不多就得了?或者通过你的朋友、亲戚过来当说客,侧面打听你的心理要价、尽可能地帮你争取多几十万,说服你签字。
在北京很多地区的拆迁项目都有专业的走关系人员,老百姓都叫他们拆虫子,他们专门游走于各个项目之间,以有关系,可以帮助涨拆迁补偿价格为名,获取经济利益,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他们所谓争取回来的利益本身就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认为他们是真心想帮你提高补偿,那就错了,所谓位置决定立场,不要指望一个和你的利益站在对立面的人能最大程度帮你争取利益,想要拿到合理的补偿,一定要有打硬战的心理准备。
(四)牵连式拆迁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这样的事情,遇到拆迁,如果家里有人在政府部门上班,政府就会让他先回家,等签完字再来上班。手段隐蔽一点的就是让这些公务员的领导不停侧面地过来做工作,施加压力,如果你不签字,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刁难你,比如调离重要的工作岗位,每天严格的考核出勤等等。这一招还是很管用的,很多被拆迁人就是在这样的攻势下无奈签字。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被拆迁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有其他的项目在向政府申请审批,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政府同意办理,大多数也会因为拆迁而受到牵连,被拆迁企业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五)断水断电断路
经常性的断水断电,施工不小心把路给挖了、堵了,这是拆迁公司惯用的招数,因为他们很清楚,断水断电度断路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旦你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然会增加企业运营的成本,企业就无法在拆迁范围长期坚持,无法长期坚持,就必然会在补偿价格上作出让步。
我们要提醒被拆迁企业的是,首先不要贸然搬家,即使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另寻生产场所,也不要将全部机器设备搬走,总而言之,不能让拆迁方看出你有撤退的动向。其次利用现代设施自供水电,柴油机发电,送水车送水,路被断了就绕路,必走的路就自己修好。如果情况严重,因为和供电方存在供电合同关系,也可以从这个角度要求供电方承担恢复供电、赔偿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断水断电涉及违法,也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果公安不履行职责,我们还可以起诉公安不作为。
但是,切勿因为拆迁方三断而匆忙慌乱的找拆迁方谈判,时机不正确必然会造成谈判中的弱势地位。
(六)违法偷拆
这里所说的违法偷拆,是指没有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不是由法院组织的强制拆除,而是指拆迁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偷偷的把你的房子拆掉。
如果你去报警,拆迁方会装出很无辜的样子,说他完全不知情。不知道是被谁拆掉的。如果你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破案,你会发现,这种案件的侦破似乎遥遥无期。所以一旦房子出现被偷拆的情况,被拆迁企业就会陷入很被动的局面,因为这时候你再去找拆迁方谈补偿的问题,谈判的形势就是发生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以前拆迁方求着你谈,现在即使是你求着拆迁方谈,他也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
(七)夸大违法
企业在建立生产经营场所,成立企业的过程中需要取得很多的审批文件和相关的证照,比如土地的批准文件,房屋规划、施工的批准文件,企业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等,因为审批的手续繁杂,大部分企业都不能做到完全的证照齐全,尤其是一些成立较早的企业,那时候拿地、建房也根本不需要那么多的审批手续,证照方面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以现在的法律标准来衡量,几乎都存在证照不齐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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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具备的三大资源和四大优势
一、我所维权具备的三大资源
1、著有《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维权三部曲》
基于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十余年办案经验,吴少博主任律师协同整个律师团队,出版了《企业拆迁维权攻略》《企业征收关停补偿纠纷案例评析》《企业征收拆迁维权办案手记》三本书。详尽的阐述了企业面临征拆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书受到全国中小企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广泛欢迎。
2、一百多个企业维权学习视频
从2016年到2017年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吴少博主任律师、李晓宁主任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录制了160多个法律学习视频,为需要维权的群体提供专业的理论支持。
3、与众多大型媒体合作
一直以来,吴少博主任不遗余力的发展本所法律平台-吴少博律所官网。同时,本所也拥有其他媒体资源,可与多家大型媒体合作,为企业维权提供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支持。
二、我所进行企业维权的四大优势
1、承诺只为中小企业维权
近十年时间里,我们代理了800多家中小企业的征收拆迁维权案件。我们承诺,只为中小企业服务。吴少博律师团队对专业领域不断研究和探索,力求让代理的每个案件达到最佳效果。努力打造出专业高效的企业维权律师团队。
2、一站式维权服务让被委托方省心
从案情分析到提供评估机构,从调查取证到谈判协商,从行政复议到诉讼程序,直到案件结案,企业获得合理补偿。本所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主分忧,让被委托的企业省心省力。
3、开庭前模拟法庭实战演习
本所律师严守律师的职业操守,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真诚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式开庭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不仅要奔赴各地调查取证,准备法律文书,查阅大量的法律规定,还会在模拟法庭演播室,进行模拟法庭的实战演习。
4、为每个案件提供多套方案
本所律师团队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研究,形成一整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案体系和流程。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方案。既可以挑选一种最有利的方案,也可以双管齐下,一种以上方案同时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胜诉率,获得更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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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十大案件类型
2017年,对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是忙碌的,为了能更大程度的帮助我们的企业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所的律师常年奔赴在全国各地,进行搜集证据,多方接洽,复议和诉讼。全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回顾近一年的工作,对我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分类,大致分为十个案件类型,并在诸多成功案例中撷取其中的10个代表性案例分享给大家,为即将面临征收拆迁或已经遭遇拆迁的企业朋友提供一些指导,用案件事实告诉大家企业拆迁维权并不可怕。
1.江苏连云港某建材企业征收案
推荐理由:合法企业,面临征收,征收方威逼利诱,被迫签订空白协议
案情简介:当事人企业为当地科技创新型生产企业,占地面积1.7万平,曾多次获得科技奖项和被评为先进单位。2017年6月当地政府对企业实施征收,当事人找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为5000余万,当地征收办聘用拆迁公司以1000余万的补偿价格征收当事人企业,当事人不同意,第三方拆迁公司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胁迫当事人及家人,当事人由于被长时间的骚扰恐吓,最后妥协签下空白协议。数日之后,面对即将关停的企业和家人的殷切期盼,当事人怀着维权的决心,北上聘请律师介入。
2.山东潍坊某房屋征收案
推荐理由:以拆违名义变相征收,当事人欲哭无泪
案情简介:当事人涉案房屋面积约12000平米,由于当地火车站南广场进行开发建筑,要求征收当事人房屋,征收方与当事人沟通征收事宜,在未谈及补偿问题时,当事人不同意搬迁,随后,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书》,内容大致为当事人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则强制拆除。在当事人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后,相关部门又作出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凌晨,当事人1万多平米的建筑却被强制拆除。
3.济南某加油站征收案件:
推荐理由:房屋和地上物建筑价值低,特许经营权补偿是关键
案情简介:当事人涉案建筑用于经营加油站,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加油站已经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因位于与加油站相毗邻道路的扩建项目规划之中,被政府认定为违建,先是处以罚款,又在2014年和2016年两次发文决定限期予以拆除。经过诉讼与谈判,政府同意在道路扩建项目正式实施之前不予拆除。但进入今年以来,政府却突然毁约,想要再次实施之前作出的拆除决定。当事人无奈,聘请律师介入。
4.上海某贸易城集体维权案件
推荐理由:招商引资,被拆迁人势单力薄,遭遇强制拆除,维权艰难
案情简介:90年代,在镇政府倡导下,某村村委会成立**实业公司,建造大型贸易市场,有县计委立项、各部门批准,建**贸易城,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历经四年成立公司,面向全国招商。在贸易城建设过程中,该实业公司自主开发部分土地,剩余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所有建筑取得了一系列审批文件,但是关键的规划许可以及房地产权证没有取得,而因招商引资推进,全国各地投资者均在此购置商铺进行经营。2017年,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整治项目,对商铺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直接进行强制拆除,当地政府成立谈判小组,与客户沟通补偿问题,补偿价格为1300元每平,远远低于市场价值,商铺业主纷纷维权。
5.江山某物流公司强制拆除维权案
推荐理由:招商引资建厂,以“违建”名义强制拆除,当事人上访惹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某物流公司经理,2009年该物流公司被某村招商引资进来,租赁该村土地,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房屋权属属于村民小组,租期19年,在此期间,当事人与人合资成立另外一家物流公司,并加建建筑用于租赁和自用。2016年7月1日,当地规划局下达《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次日街道、村委、城规和规划局及对当人事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当事人前去制止,被对方打伤,一周后,律师介入,对强制拆除和打人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和诉讼。2017年3月,当事人上访,被上访地警方拘留。2017年11月,开庭审理,释放当事人。
6.营口某房地产开发商征收案
推荐理由:开发商作为被征收人,涉及金额巨大
案情简介:2001年,辽宁某市决定拆除旧农贸市场,建设新的综合农贸市场,之后在2003年年底,当地某开发商接手该建设项目并按规划建设综合农贸市场和商住楼,至2006年初,一期工程宣告竣工验收,面积约15000平方米。2008年4月,该项目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此时一期项目已经部分投入使用,配套水电、暖气、绿化、道路已经完成,二期工程正在动工。一时间开发商陷入窘境,开发商已经投入大量成本,即将完成建设以回笼资金时却又面临拆迁停工。而政府在补偿中却未提供完整评估报告及各类法律文书,仅以清单形式出具所谓“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仅难以令人信服,补偿项目也有漏算,根本无法弥补开发商的前期投入。
7.上海重固数家企业征收案
推荐理由:企业房屋有的是有证的,有的是无证,一刀切处理。
案情简介:上海重固镇数家企业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因经营需要自行扩建了部分房屋。后该等企业建筑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政府不谈补偿,却在今年4月对企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将建筑认定为违建,然而决定书中未依法确定违建面积,仅笼统的将包括具有完善证照的房屋在内的全部企业建筑认定为违建。随后政府在年中对企业采取了停电、停水措施,同样没有区分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甚至存在因承租企业部分建筑的商户环评不达标就要对该企业本身采取相应措施的离奇情况。
8.云南某国有企业征收案
推荐理由:国有企业与征收方之间的关系,补偿只能通过谈判来解决
案情简介:今年9月,云南某地因修建道路需要占用某国有企业厂区,政府为保护国有资产愿意提供征收补偿,但该企业因研发专利需要,厂区内存在各类特种设备,厂房及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大多为专门适配此类设备,建设标准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成本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价。政府因没有征收此类企业的经验,按照一般标准提供的补偿不能满足企业搬迁的资金缺口,而企业内部也缺乏相关经验,对于哪些项目能获得补偿,补偿的数额如何计算缺乏了解,一时间双方陷入明知补偿金额不足却不知如何下手予以计算的僵局。
9.扬州某服装企业征收案
推荐理由:通过非诉手段争取补偿
案情简介:江苏某企业于2010年出让取得约11000平方米土地,随后于2012年建成房产用于企业经营,并进行了相应产权登记。2016年,因当地修建高铁需要,镇政府决定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但补偿问题经双方多次谈判依旧迟迟无法落实。到今年年中,不断有不明人士到企业墙外施工,将企业围墙、大门挖倒,声称是为了维修下水管道,进入10月后,更是有当地城管、镇政府带队,带领高铁项目建设人员,搬开大门,截断监控,进入企业园区,进行相关测绘施工,一时间气氛十分紧张,企业时刻面临强制拆除,律师介入,多方接洽商谈,没有经过诉讼“轻松”结案。
10.四川养殖场禁养案件
推荐理由:以环保禁养名义强制关停养殖场,养殖赔偿无觅处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2012年成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养殖、销售、屠宰肉牛为主业,2017年,当地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企业为“秸秆、稻草和野草养牛、牛吃草、牛粪回田”的可持续循环的生态农业模式,力求在盈利的同时对环境造成“零污染”。当事人所在区域为非禁养区进行禁养限养,不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2017年,全国实行养殖场的禁养关停,但应区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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